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至关重要。浙江一起诈骗案件,因被告人金某某被连续审讯两个月,法院最终认定其在此期间的供述应予排除。
金某某案的关键点在于“疲劳审讯”是否构成非法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本案中,金某某自2014年9月13日至11月13日,被持续审讯达两个月之久。法院审查后认为,这一期间的供述存在长时间未休息、精神状态不稳定等问题,无法排除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可能。
更重要的是,负责侦查的机关未能就审讯时间安排作出合理说明,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嫌疑人在此过程中享有必要的休息保障。这直接导致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决定对相关供述不予采纳。
团队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通常从多个角度入手。首先,关注审讯的持续性。通过对看守所记录、讯问笔录等材料的比对,可以发现嫌疑人是否在较长时间内被频繁提审,是否存在休息时间严重不足的情况。
其次,在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后,举证责任将转移至控方。也就是说,如果控方不能证明审讯过程合法合规,法院就有权排除该部分证据。
此外,笔录内容本身的逻辑跳跃也可能成为突破口。比如,嫌疑人突然翻供或承认此前否认的事实,且细节前后矛盾,与其他证据不一致,这种异常情况往往反映出供述并非出于真实意愿。
在这些情况下,团队律师会主张,由于长时间、高强度的审讯导致嫌疑人精神疲惫,其供述的真实性难以保障,依法应予排除。
过去,针对疲劳审讯的辩护多集中于某次审讯的时长是否超标。但近年来,随着司法理念的更新和法律适用标准的细化,法院开始更加重视整体审讯环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金某某案的判决,正是对这一趋势的体现。它不仅强调了单次审讯的时间限制,更关注审讯过程的整体合理性,尤其是嫌疑人在整个侦查阶段的精神状态和基本权利保障。
这一判例也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价值。对于辩护人而言,掌握审讯时间线、分析笔录内容、结合法律规定进行系统论证,已成为有效辩护的重要路径。
同时,这也提醒办案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尊重嫌疑人的人权保障,避免因程序违法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