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一个阴雨天,我在律所里接到一位朋友的电话。他的声音里能听出焦急。这类性侵指控,他从没想过会落到自己身上。说实话,即便是我这种执业十八年的刑辩律师,第一次办理类似案子时,也曾感到棘手。原因很简单——性侵类案件证明的核心不在于“是否发生关系”,而在于“是否违背一方意愿”。
在刑法的框架下,认定“违背意愿”通常依赖受害人的陈述。尤其在涉及醉酒情境时,如果指控方声称当时已经失去意识或明确表示拒绝,办案单位往往会将此视为关键证据。多年办案经验中,我遇到过不少事后反悔的案例,比如双方在交谈、娱乐过程中出现亲密互动,事后却因醉酒或其他因素否认曾经同意的事实。这类情形在证据上非常微妙,一旦进入司法程序,证明无强迫成分将变得困难。
这里有一个常见误区:很多人以为双方曾经愉快相处,就足以推翻强迫的说法。但在法律视角中,事后的意愿变化并不能完全抵消当时的状态认定,尤其是在现场存在饮酒等因素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可能会倾向于采信“不愿意”的陈述,而不是去深挖自愿的细节。
在我看来,如果不幸进入案件调查阶段,讯问中最重要的是尽可能详尽地还原双方关系的前因后果,让办案人员看到完整场景。比如,是否有证据显示双方在案发前还保持清醒交谈、一起走路时有说有笑、互动亲密;是否有第三方朋友能证明你们双方的计划和活动安排;转账、聊天记录等,都是能体现关系性质的重要线索。
这些材料并非空泛的辩解,而是在用客观记录去弥补当事人在法律证明上的短板。我常说,案件就像解九连环——必须一环一环去还原、去呈现,让办案机关有充分理由去调查更有利于当事人的部分。在这个过程中,坦诚地提供真实线索比试图推翻对方证言更有效。
处理性侵类案件还有一道必须守住的法律底线,那就是不能诱导他人改变原本的真实陈述,更不能制造伪证。比如,如果对方本来确实不愿意,你去劝他改口,这就是教唆串供,法律上明确禁止。而如果对方本来愿意,只是事后出于其他原因歪曲事实,他主动想要还原真实情况,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
我的建议是,把精力集中在挖掘和搜集有利的真实证据上,而不是尝试去影响他人的证词。只有建立在真实信息之上的辩护,才具备可持续的说服力,也更有可能在案件中起到关键作用。
说到底,性侵案件的辩护,关键是用事实去化解怀疑,把复杂情境拆解成经得起检验的证据链。虽然难度不小,但只要方法得当,仍有机会争取对当事人有利的结论。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