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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企业诈骗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解析

2026-02-03

几个月前,在拱墅的办公室里,我接待了一位家属,他们的亲人因企业诈骗被立案调查。进门时那位家属的神情我很熟悉——既急切又迷茫。说实话,这类企业诈骗案我做过不少,但第一次接手时,我也花了很久才摸清其中的关键判断点。

非法占有目的,是核心也是分水岭

在很多诈骗案件里,隐瞒事实、虚构真相几乎是必然会被指控的行为。甚至在正常的商业竞争里,也会看到一些夸大宣传和虚假宣传的情况,这本身并不稀奇。但普通商业争议最终往往走向民事纠纷,而不是成为诈骗案件,原因就在于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所谓非法占有目的,通俗来说就是一开始就奔着卷款走人,没有履行承诺的打算。办案时,我会看涉案公司在履行承诺上的努力和准备。一个骗子公司,通常不会在产品、服务、品牌这些长期项目上有高额投入,它们更愿意把钱和精力砸在短期能见效的营销、招聘上,尽快完成所谓的“收割”。

如果案件中能看到企业在长期项目上的投入,尤其是能佐证这些投入是为了兑现对客户的承诺,我会非常谨慎地判断,不会轻易认定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在法庭上往往是分水岭,因为一旦认定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的指控就站不稳。

隐瞒与虚构,关键看承诺及兑现情况

接下来一个常见误区,是将所有的兑现不到位都归结为隐瞒事实或虚构真相。其实,这要具体分析承诺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兑现比例是多少,风险提示有没有到位。

在案件中,不论合同是纸质还是电子形式,都要细看承诺本身是否清晰明了,是否包含了重要的风险提示。如果承诺可行性高,兑现的部分有据可查,还明确提示了风险,那就不能轻易认定构成诈骗罪所要求的隐瞒事实或虚构真相。

我常对团队说,这一步像拆解九连环,要逐条比对承诺内容与实际履行情况,不能只看表面是否有未兑现的部分,而要看背后是否存在恶意。

因果关系,决定案件走向

最后一个环节,是隐瞒或虚构与被害人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办案时我会特别留意是否存在明确的风险告知。如果当事人在交易前已被明确提示了风险,那就不能简单认定损失与隐瞒或虚构之间存在直接因果。

很多人不知道,诈骗类案件的无罪率在所有罪名中算高的。无论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还是贷款诈骗罪,这类案件的法庭裁判更注重是否满足核心的几项构成要件。如果在非法占有目的、隐瞒与虚构的认定,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上有缺口,辩护空间就很大。

说到这,结论其实很明确:面对企业诈骗指控,不能仅仅盯着表面的宣传或履约问题,而是要从非法占有目的、承诺兑现情况、风险提示和因果链条全方位去分析。这样,当事人和家属才能在复杂的案件里找到希望的方向。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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