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冬天,我在律所接待了一位神情焦虑的年轻人。他反复问我一个问题:朋友拿着假币去KTV消费,还和有偿陪侍发生了交易,这到底算诈骗,还是使用假币罪?这种案件,在杭州我遇到过不止一次。
很多人一听到“假币”两个字,会本能地往诈骗罪方向去想。其实,这两者有很大的区别。刑法规定,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假币而使用,数额较大,就可能构成犯罪。它的重点在于“假币的流通”本身,这是法律要保护的对象。
而诈骗罪则要求有“骗”的过程,也就是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让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交付财物。例如,如果在赌博中,通过作弊让别人误以为你赢了赌局,从而交付赌债,这种情况往往就会被认定为诈骗。
在我经办过的一些案件中,当事人也是因为没有搞清这两者的差别,结果给自己增加了辩护的难度。简单来说:用假币付款,而对方并不知情,这通常会落在使用假币罪的范畴;如果通过更复杂的误导、设计,让别人主动给你财物,则可能构成诈骗。
表面看,用假币去娱乐场所消费,好像只是一次“小恶作剧”。但法院和检察机关不会这么想。一旦警方能够固定证据,比如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假币实物鉴定结论,再结合当事人使用的金额累计,很快就能锁定罪名。
更需要注意的是,假币的来源也可能牵出新的法律风险——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提供或转让假币,即使没有直接收钱,也可能构成买卖假币罪;而如果明知他人要非法使用假币而提供,也同样逃不开法律追究。
我印象很深,有一位当事人起初只是帮朋友“兑换”几次,自己觉得没直接参与花假币就没事。但在侦查阶段,这几次交接的时间、地点和数量都被查到了,最后还是被认定构成犯罪。这也是为什么在案件早期,律师介入很重要——有些不经意的描述,可能就构成了自认。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如果当事人确实持有或使用过假币,在警方找上门时,最好的办法是如实交代,并在律师的指导下说明事实。不要试图混淆罪名界限、推说“只是开玩笑”或“只是帮忙”,因为这些理由无法打动办案机关。
如果根本没参与过使用,但假币确实在自己手上接触过,就要把时间、来源、去向说清楚,避免被误解为参与流通。切记,侦查机关关注的是整个流通过程——只要被认定为故意参与,就很可能进入刑事程序。
多处理了这类案件以后,我越来越感到,防范风险的最好办法,不是等到被立案后再找律师,而是平时就要对相关法律有个基本了解。毕竟,有些行为可能在当事人看来“无伤大雅”,可在司法视角下,已经触碰了刑事法律的底线。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