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和家属第一次听到“组织偷越国边境”这个罪名时,心里都会“咯噔”一下。他们不明白,明明只是几个人商量着一起出去打工,怎么就成了“组织”犯罪,刑期一下子就上去了?这种困惑,我理解。今天,我想结合一个办过的案子,聊聊这里面的门道。
去年,我接触到一个案子。当事人为了去国外打工,自己计划偷越边境。因为老板承诺会给介绍费,他就顺带说服了另外五个同乡一起走。回国后,他立刻被传唤,侦查机关给他的罪名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家属当时非常着急,觉得他只是叫了几个人,怎么就成了“组织者”?这恰恰是问题的核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组织”行为指的是领导、策划、指挥,或者是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的行为。而“结伴偷越”,往往只是大家商量好一起行动,缺少那个“组织”的核心架构。
在这个案子里,我们仔细研究了全部证据。那位承诺给钱的老板,除了出钱,并没有提供任何具体的越境路线、方案或进行指挥。我们的当事人,本质上是在自己决定走的同时,“拉”上了几个人。他的拉拢行为,是出于个人多得些好处,而不是在执行某个“组织”的计划。这个细微但关键的差别,就成了我们辩护的第一个突破口。
发现了行为性质上的辩护空间,下一步就是争取在正确的阶段实现它。实践中我有一个很深的体会:在偷越国边境类案件中,侦查机关有时会倾向于以更重的“组织偷越”罪名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如果在这个阶段不做争取,到了法院再想改变定性,难度会大很多。
所以,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往往是为当事人争取变更罪名的“黄金时期”。在这个阶段,我们团队会投入大量精力阅卷,反复核查证据链条。就像上面那个案子,我们整理了所有关于“老板”角色的证据,证明其不存在指挥行为;同时,将当事人“拉拢”同乡的言行,严格框定在“结伴”而非“组织”的范畴内进行解释。
更重要的是,我们会检索并提供类似的权威案例给检察官参考。当我们把观点和类案一起呈现时,检察官会更容易理解其中的法律逻辑。我遇到过不少检察官,他们非常重视律师提供的、经过精心梳理的类案材料,因为这能帮助他更全面、准确地把握案件性质。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将起诉罪名变更为“偷越国边境”。
罪名从“组织偷越”变更为“偷越国边境”,量刑档次就有了天壤之别。前者起刑点在两年以上,而后者情节严重的一般在一年以下。但这还不是终点,我们还需要为当事人争取尽可能低的刑罚。
这就需要挖掘一切法定、酌定的从宽情节。首当其冲的就是自首和认罪认罚。我们团队有个工作习惯,如果当事人在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前来咨询,我们会详细为他分析自首的法律意义和必要性,并辅导他如何客观、清晰地陈述事实。一份真实、稳定的笔录,对后续的各个阶段都至关重要。
另外,在一些多人参与的偷越案件中,区分主从犯也是辩护的关键。如果能结合当事人在共同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成功争取到“从犯”的认定,就能依法获得大幅度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我们办过另一个案子,当事人原本因涉罪面临数年刑期,但通过在庭审中充分论证其从犯地位,结合自首情节,最终获得了缓刑的判决。
回过头看最初那个案子,当事人最终被法院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了六个月的刑期。这个结果,比起最初可能面临的数年刑罚,可以说是取得了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说到底,刑事辩护就像在复杂的迷宫中寻找出路。罪名定性是方向,程序阶段是时机,量刑情节是筹码。每一个环节都考验着律师的专业和经验。当当事人和家属感到迷茫时,一份精准的法律分析和一条清晰的辩护路径,本身就是一种力量。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