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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危险驾驶中的紧急避险能否成立?

2026-01-27

前几天,我在会见一位当事人时听到一个复杂的案情。说实话,第一次听到这样的情节,我也愣了几秒。事情的起因不是飙车、不是斗气,而是一场抢狗的追逐。

危险驾驶与紧急避险之间,隔着一道认定的门槛

当事人的宠物犬被人从家门口偷走,对方车里还关押了其他被盗的狗。发现情况后,他立刻开车追赶,在乡郊结合部的路段发生了几次别停,甚至闯了红灯,最终在拐弯处追尾对方,导致对方车辆侧翻。速度不超限,但有多次强行逼停的动作,这就让案件很容易被认定为“追逐竞驶”,而这正是危险驾驶罪中的一种情形。

但问题在于,这并不是为了追求刺激的“飙车”,而是为了阻止盗狗行为、追回财产,并且在行动前已报警。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用紧急避险来解释行为?

紧急避险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这里是财产被盗且嫌疑人在逃),二是采取的措施是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害且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在认定上还要看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比如别停追尾是否是唯一手段,是否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实质危害。

案件突破口:主观目的与客观影响

在刑事案件中,主观意图往往是定性的重要因素。如果能证明当事人并非为飙车、斗气,而是为了追回财产、控制嫌疑人,这在危险驾驶的认定中会有所不同。我在类似案件的辩护中,就会着重强调这一点,并同步呈现三个事实:

这些客观条件会影响警方和检察机关的定性,如果能让他们接受这是紧急避险而非追逐竞驶,案件的性质就可能发生变化。

争取处理空间:在公安环节解决问题

案件还未移交至法院。在我看来,如果目标是争取不立案或撤案,那么公安机关的处理环节非常关键。一旦进入检察院,不起诉的门槛会更高,还需经过检察长签字批准。相比之下,在公安机关阶段,如果能促使他们将案件转为行政处罚或不予刑事立案,结果对当事人会更有利。

具体操作上,可以引导警方充分记录对方的盗窃行为及在逃过程,让办案人员理解当事人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了不太规范的交通行为,而非出于追逐的主观故意。同时,也可以尝试取得对方的谅解,这在公安的酌情处理上有一定作用。

最后,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让办案机关看到当事人的行为不具备典型危险驾驶的恶意和社会危害性,而是在特殊情境下采取了迫不得已的措施。如果能做到这一点,案件有机会在早期就减轻处理。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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