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时候,一个案子找到我,听完基本情况,我内心会先有一个初步判断。比如上周,一位外地的朋友咨询,说他几年前签了拆迁协议,补偿款都拿了好一阵了,最近突然被告知可能涉嫌诈骗。电话那头的声音,充满了不解和焦虑。我听完第一个反应是:这听起来就不太对。
让我想起一个在业内被讨论过的案子,和这位朋友的情况有几分相似。当事人夫妇在北方某市有一座厂房。几年前,当地因建设需要拆迁,街道办和他们签了协议,他们拿到了补偿款,厂房也被拆了,那块地政府也用了快两年。一切本该尘埃落定。但近两年后,他们突然被举报,说签协议时隐瞒了信息,骗了补偿款,随后被刑事拘留,甚至被逮捕。这个案子,最后检察院作了不起诉决定。
用了人家的地,拆了人家的房,时隔这么久回头说是诈骗,这本身就值得我们深思。今天,我就结合这个案子,聊聊在涉及拆迁、补偿的经济活动中,什么样的行为才可能触及诈骗罪的红线。
我们先把逻辑理一理。诈骗罪的核心,是“空手套白狼”。我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让你心甘情愿地把财物交给我,而我什么都没付出,或者付出的是毫无价值的东西。
但这个案子里,当事人付出的是实实在在的厂房和土地使用权。拆迁方获得了土地,并且已经使用了近两年。这完全是一场已经履行完毕的“交易”。
打个比方,这就像你去早餐店买馒头,付了钱,拿走了馒头,也吃完了。过了很久,你回头找老板,说:“你这馒头不是今天现蒸的,你没告诉我,所以你是诈骗。”老板当然觉得冤枉,因为馒头你确实吃掉了,你也获得了饱腹的价值。不能因为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信息瑕疵,就全盘否定整个交易的性质,直接扣上“诈骗”的帽子。
拆迁补偿纠纷,本质是民事合同纠纷。一方觉得补偿标准有问题、信息有隐瞒,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但如果动用刑事手段,直接将对方羁押,这就变了味。当事人夫妇失去了厂房,退回了补偿款,还被羁押了相当长一段时间,家庭承受了巨大的压力。这种处理方式,值得商榷。
检察院当初认为构成诈骗,主要基于两点:一是当事人签协议时,没告知厂房跨了两个行政区;二是没告知部分厂房曾被国土部门处罚过。
这里就涉及一个法律关键点:什么叫“隐瞒真相”?法律上的隐瞒真相,是指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不说真实情况,导致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做出决定。
所以,首先要问:当事人有义务主动告知这些吗?
关于跨行政区,街道办对自己的辖区划分,理应比任何人都清楚。这是政府部门的应知信息,而非必须由当事人告知的“秘密”。要求当事人主动汇报“我的厂房跨了您的辖区”,这个逻辑本身就很奇怪。
关于曾被处罚,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和法院文书都是公开信息。街道办在签订补偿协议前,完全有能力,也有责任去做基本的调查核实。不能因为自己没去查,就反过来指控对方“隐瞒”。
如果这两项所谓的“隐瞒”都站不住脚,那么诈骗罪构成要件中“欺诈行为”这一环,就出现了根本性的缺失。指控的基础也就不复存在了。
那么,在拆迁领域,什么样的行为才可能真正构成诈骗罪呢?在我的办案经验里,有一个非常关键的时间点:拆迁公告。
真正的诈骗,往往发生在拆迁范围确定、公告发布之后。行为人在已经明确要拆迁的空地上,连夜突击搭建简陋房屋,甚至伪造证件,其唯一目的就是为了骗取本不该属于他的高额补偿款。这是一种典型的“无本万利”的骗局。
而回过头看这个案子,国土部门的处罚发生在很多年前,远在拆迁启动之前。这恰恰证明,厂房是早已存在的合法(或虽曾有瑕疵但已处理)的建筑物,并非为了骗补而建的“假房子”。当事人争取补偿,是基于对自身原有财产权利的处置,这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
这个案子最终不起诉,结果是好的,但过程令人唏嘘。它再次提醒我们,必须警惕用刑事手段干预普通经济纠纷的倾向。对于当事人和家属来说,如果遇到类似情况,首先要冷静分析,对方指控的“隐瞒”信息,是否是您必须主动告知的?您的房屋建筑,是否在拆迁公告之前就已存在?想清楚这两个问题,心里就能有个初步的判断。
当然,每个案件都有其复杂的细节。当巨大的压力袭来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清晰地辨析是非,是保护自己最有效的方式。毕竟,法律的目的是定分止争,而非制造新的、更大的伤害。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