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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案件中“不知情”能否成为抗辩理由?

2025-10-24

近年来,随着反诈宣传力度不断加大,不少群众对电信诈骗行为已有较高警惕性。但仍有部分人因法律意识淡薄、轻信他人承诺,误入诈骗产业链,最终面临刑事责任。

一、“不知情”是否可以作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理由?

在实务中,一些当事人会以“自己不知道是诈骗”为由进行辩解。例如,某运营商代理商曾为他人办理电话卡并组织员工推广公众号,其本人声称并不知晓这些号码和公众号的实际用途。然而,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就可能构成诈骗罪。

所谓“应当知道”,是指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确知晓其行为涉及诈骗,但从其行为模式、交易方式、资金流向等客观事实推断,一个理性人应能意识到该行为存在违法风险。

回到本案,嫌疑人虽声称自己只是代理办卡,并未参与具体诈骗活动,但在明知客户需频繁拨打电话、关注公众号并获得高额提成的情况下,仍持续组织人员操作近一个月,累计发展四百余客户,获利数万元。这种行为已超出正常商业代理范畴,具备明显的犯罪特征。

此外,团队律师注意到,嫌疑人在公安机关询问时未能清晰表达自己的行为性质,且缺乏有效证据支持其“不知情”的主张。而其他员工也未能提供证言佐证其说法,这使得“不知情”这一抗辩难以成立。

二、电信诈骗案件中的责任认定与量刑考量

电信诈骗通常具有组织化、链条化的特征。在本案中,嫌疑人不仅负责招募员工、安排工作,还与上游合作方保持联系,形成较为完整的诈骗体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的相关规定,对于在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人员,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同时,嫌疑人虽系初犯,且无前科,但其组织多人参与作案,且在公安机关两次警告后仍未停止违法行为,反而继续扩大业务规模,显示出较强的主观恶性。因此,在取保候审方面,实际可能性较低。

三、如何防范类似风险?

对于普通公众而言,切勿轻信“高回报、低门槛”的兼职信息,尤其是涉及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协助办理银行卡或电话卡的行为。一旦卷入相关活动,即使自认为“不知情”,也可能因“应当知道”而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如发现异常业务模式或被警方约谈,应立即停止相关操作,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小失大。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电信诈骗已成为国家重点打击的犯罪类型之一。无论是出于何种动机,一旦参与其中,都可能面临严重法律后果。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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