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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的实战要点

2026-01-26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第一次听到“聚众斗殴罪”时,会下意识地认为,只要去了现场、动了手,就肯定要坐牢。说实话,我刚执业那几年,也以为这个罪名认定起来很简单。但办过几十个案子后,我发现,这里面的辩护空间,远比想象的要大。关键在于,法律只惩罚两种人: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而恰恰是这两种身份的认定,在实践中常常出现偏差,这就给了我们律师工作的机会。

首要分子:不是所有“召集人”都该负责

我遇到过不少当事人,他们觉得自己很冤。比如去年接触的一个案子,张先生因为生意上的纠纷,叫了几个朋友去谈判,本意是想“撑场面”说理,结果双方一言不合打了起来。公安机关认为他是聚众者,定为首要分子。这个案子的问题出在哪?关键在于“聚众”的目的。刑法意义上的“聚众”,目的是为了斗殴。如果召集大家是为了开会、聚餐,甚至是像张先生这样去谈判说理,只要没有事先预谋打架,这个“聚众”行为本身就不构成犯罪。辩护的第一个突破口,就是要把“为什么叫人”这个动机讲清楚。

除了目的,人数也是个硬杠杠。法律规定“众”是三人以上,这包括了召集者本人。如果一个人只叫了两个人到场,加起来才三个,从严格意义上讲,连“聚众”的入门条件都没达到。我曾为一个年轻人辩护,他就是一时冲动叫了两个同学,结果被对方七八个人围殴,他自己反而被认定为首要分子。我们抓住“聚众人数”这一点进行论证,最终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更深一层看,很多聚众斗殴源于民间纠纷。比如邻里矛盾、婚恋纠纷,双方都在气头上,容易演变成肢体冲突。对于这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如果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司法政策是倾向于从宽处理的。我们完全可以依据相关司法文件精神,主张其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从而争取无罪的结果。这不仅仅是法条之争,更是情理之辩。

罪名辨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刚才提到的那些辩护方向,都还是在聚众斗殴罪的框架内讨论。但有时候,跳出这个框架本身,可能就是出路。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长得有点像,但定罪门槛不一样。

举个例子,如果一帮人是出于“耍威风”、“找乐子”这种无事生非的动机去打人,但后果不严重,连轻微伤都没构成,那可能连寻衅滋事罪都够不上,更不用说聚众斗殴罪了。反过来,如果是双方临时起意打了起来,事先根本没有“聚众”的预谋和故意,打斗也没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那可能连故意伤害罪都不构成。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辩护的策略就不是在聚众斗殴罪里争轻重,而是直接论证,当事人的行为压根就不符合任何一个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这种釜底抽薪的思路,往往能打开新局面。

积极参加者:被动参与不等于“积极”

说完了“头”,我们再说说“兵”。被认定为“积极参加者”是大多数涉案人员面临的处境。但“积极”二字,在法庭上需要实实在在的证据来支撑,不是谁去了现场谁就积极。

首要的区分,在于参与的程度。是不是冲在最前面?是不是下手最狠?是不是起到了主导或推动作用?如果一个人只是跟在后面,甚至全程都在被动防御、挨打,那把他认定为“积极参加者”就非常牵强。我办过一个案子,当事人李总被朋友叫去帮忙,到了现场发现情况不对,一直试图拉架,在混乱中自己还受了伤。检察机关起初认为他是积极参加者。我们通过调取现场监控、询问多名证人,还原了他当时劝阻、防御的状态,最终成功说服检察院,他只是一般的参加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更有甚者,有些人只是被叫到了现场,但自始至终没有动手。还有的人,甚至是去劝阻斗殴的。对于这些情况,辩护观点非常明确:没有参与斗殴的实行行为,就不构成犯罪。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是被胁迫参加。如果当事人能证明自己是因为受到恐吓、威胁,不得已才出现在现场或做了某些举动,并且其行为后果轻微,同样可以成为辩护的有力理由。

说了这么多,其实核心就是一点:聚众斗殴罪的网,并没有很多人想象得那么密不透风。法律精准地框定了打击范围,而实践中的认定往往存在模糊地带。作为律师,我们的工作就是通过细致的证据梳理和精准的法律适用,把当事人从“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的标签下解脱出来,为他争取应有的公正。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脉络,找到那条属于当事人的辩护路径,就是我们存在的意义。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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