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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借贷型诈骗罪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2026-01-26

在律所接待咨询,经常遇到朋友带着一堆借条和转账记录过来,满脸困惑地问:“叶律师,我这到底算不算被骗?能不能告他诈骗?”尤其是熟人之间借钱不还,当事人往往最纠结。说对方是诈骗吧,感觉关系摆在那里;说是民事纠纷吧,自己又实实在在被坑了一大笔钱。这种借贷型诈骗,立案难,定性难,核心都卡在“非法占有目的”这个点上。

认定诈骗的前提:客观上的“没有偿还能力”

要区分是民事赖账还是刑事诈骗,第一个要看的硬指标,就是借款时,对方客观上有没有偿还能力。

我遇到过不少案子,当事人气愤地说对方借钱时吹得天花乱坠,结果根本还不上。但愤怒归愤怒,法律看证据。如果借款人当时名下有稳定资产、经营的企业正常运转,或者提供了足额的担保,那么即便他后来因为经营不善还不上钱,司法机关也很难直接认定这是诈骗。这更像是一种投资风险或商业失败导致的债务违约。

反过来,如果借款人在借钱的时候,就已经负债累累,资产远远抵不上债务,或者根本没有任何正当收入来源,那他拿到钱的那一刻,客观上就几乎没有偿还的可能。这种情况下,他借款的行为性质就开始发生变化了。检察机关在指控时,会以此为基础,结合其他证据,来推断他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但这只是第一步,光看客观能力还不够,关键在于他主观上知不知道自己不行。

辩护与指控的焦点:主观上的“明知故犯”

刚才说的“没有偿还能力”是客观基础,而办案机关和律师真正要较量的是主观层面:他是不是“明知”自己还不上,却故意去借?

这个“明知”不会写在脸上,需要通过一系列行为来反向推定。我梳理过很多判决,也跟检察官、法官交流过,下面这几种情况,很容易被认定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一,隐瞒关键信用污点。比如,借款人已经是法院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老赖”,但他对出借人隐瞒这一事实,仍然以自己的信用借款。这基本等于在骗。

第二,借款用途本身违法或高度挥霍。如果借来的钱,根本没有用于承诺的正当经营或生活急需,而是直接拿去赌博、进行明显超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非法投资,或者纯粹用于个人奢侈消费,这明显反映出他借钱时就没打算通过正当途径创造价值来归还。

第三,借款后采取“失联”行为。这是最典型,也最让出借人无助的表现。钱一到手,人就玩消失,电话不接、微信拉黑、住址更换。这种逃避债务、切断联系的行为,强烈地暗示其最初就没有归还的意愿。

在法庭上,我们辩护律师的工作,往往就是围绕这些“推定”环节展开。我们会仔细审查,当事人所谓的“资不抵债”是暂时的还是长期的?所谓的“高风险投资”是主观恶意还是判断失误?“失联”是不是因为有其他合理原因?通过构建证据链,来打破控方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单一推定。

说到底,借贷型诈骗的认定,是一场客观行为与主观意图的拼图游戏。对于当事人和家属而言,如果怀疑遭遇了诈骗,在报案或咨询律师时,重点不是强调对方多么可恶,而是要有意识地收集能证明对方“借款时就无能力、无意愿偿还”的证据材料,比如对方的财产状况线索、资金真实流向的凭证、沟通记录等。而对于身陷此类指控的人来说,则需要一位专业律师,帮你厘清每一个行为节点,向办案机关讲清楚,这究竟是无力偿还的民事违约,还是蓄谋已久的刑事诈骗。这条界限,往往就藏在细节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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