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涉及内幕交易的经济犯罪案件时,经常有当事人家属拿着起诉书来找我,指着“违法所得”那一栏,满脸困惑地问:“叶律师,这个数字是怎么算出来的?为什么感觉这么高?”尤其是当所谓的“内幕消息”最后根本没兑现时,这种困惑和不解就更加强烈。今天,我就结合这些年办过的一些案子,跟大家聊聊这个话题。内幕信息没实现,所谓的“违法所得”究竟该怎么认定?这里头的门道,还真不少。
这是最常见的情形。假设当事人基于一个未公开的“利好消息”买入了某公司股票,结果消息公开后,市场发现这消息是虚的,或者根本就没实现。过了一阵子,当事人把股票卖了。这时的“违法所得”该怎么算?
如果简单地用“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在很多情况下并不公平。道理很简单,一个“落空”的消息和一个“实现”的消息,对股价的推动力能一样吗?更重要的是,内幕信息一旦公开,它就不再是“内幕”了。它对股价的影响会像水面的涟漪,随着时间推移,慢慢消散。如果当事人在消息公开后十天之内就卖出,我们或许还能说,这笔交易的盈亏和那个未兑现的消息有较强关联。但如果他是在消息公开一年后才卖出,那时的股价涨跌,恐怕更多是受到公司新业绩、行业政策等其他市场因素的影响,和当初那个“落空”的消息关系已经不大了。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种更精细、也更合理的思路是区分“短期持有”和“长期持有”。对于短期内的交易,按实际卖出价计算获利有其道理。但对于长期持有,就需要设定一个“基准日”,比如消息公开后的第十天、第三十天,或者首个打开涨停板的日子。以这一天的股票价格作为计算依据,我认为更为科学。这背后体现的法律精神是:追责,要精准地追责到“利用内幕信息”本身带来的不当得利,而不是把当事人所有的市场判断收益都“一锅端”进来。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也很让人头疼。当事人基于内幕消息买了股票,消息公开后没实现,但他一直持有,直到案发时都没卖。股票还在账户里,这“违法所得”又该怎么算?总不能按当时的市价全部认定吧?
我见过不少案子,办案机关通常有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是按“复牌日”(即消息公开后股票恢复交易的首日)的账面价值来算;另一种是按“案发日”的账面价值来算。我个人更倾向于第一种,也就是以“复牌日”为基准。原因和前面说的类似:内幕信息公开的那一刻,它的影响力达到顶峰,随后就开始衰减。当事人选择在消息落空后继续持有,这本身就是一个新的投资决策。他可能是看好公司的长期发展,也可能是被套牢了在等解套。后续股价的波动,更多地反映了他个人的市场判断和风险承受能力,与最初获取的那个“未兑现”的内幕信息,关联性已经大大减弱。因此,将计算节点卡在信息力量最强的“复牌日”,相对来说是更公平的。
第三种情况相对少见,就是基于未公开的“利空消息”而卖出股票,避免了一笔损失,结果这个利空最后也没发生。严格来说,这种情况下通常没有产生正向的“违法所得”,因为你只是避免了亏损,并没有主动赚到钱。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情况本身也比较罕见。
如果非要探讨计算方法,其核心原则是计算“所避免的损失金额”。具体的计算方式,可以参照“利空型内幕信息兑现”时的逆向推演逻辑。简单说,就是估算如果利空实现,股价会跌到什么位置,与你实际卖出价的差额,可能被视为一种“消极获利”。当然,这个话题更专业,如果大家有兴趣,我们可以另找时间详细聊聊。
说了这么多,其实就想告诉大家,内幕交易案件中“违法所得”的认定,远非一个简单的减法。它涉及到信息效力的时间衰减、市场因素的介入、当事人主观意图的延续性等多个复杂层面。尤其是在信息未兑现的情况下,如何剥离出真正因“利用内幕信息”而获取的不当利益,是辩护工作中非常关键的一环。厘清这一点,有时就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更合理的量刑结果。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