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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关键

2026-01-21

前几天,一个案子让我又一次回到一个常见但容易被忽略的法律问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很多当事人听到这个罪名,第一反应是惊讶:“我真的是犯罪了吗?”其实,这类案件最大的争议就在于执行能力和主观故意的判断。

执行能力是认定的第一关

在司法实践中,拒执罪的成立必须满足一个前提——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如果没有能力执行,那就不能按犯罪处理。这个“能力”既包括给付金钱财产的能力,也包括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

我在办案中常见,法院会结合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将执行能力分成三类:完全可执行能力、部分可执行能力和无可执行能力。比如,有的当事人完全可以履行义务,有的只能履行部分,还有的确实无力履行。这就像修一条路,有的人有钱有力能一次修完,有的人只能修一半,有的人连修的工具都没有。

需要注意的是,执行能力的认定一般由当事人自己举证。低保、重病、失业等情况,都需要提供证明,并由执行人员审核是否暂时不具备执行能力。这一步,很多人因为不了解而错过了机会,导致被误认为有能力却拒不履行。

转移资产的后果与主观故意

另一大核心,就是转移资产的行为是否造成了无法履行的结果,以及行为人是否明知并追求这种结果。如果转移资产后,债务确实无法履行,那么这种行为很可能触犯拒执罪的红线。

我记得几个月前遇到一个案子,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将一笔不小的资金转到了亲属名下,理由是“怕被执行全部资产”。结果这笔资金正好是用来履行判决的关键款项,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认为他是故意制造履行障碍,涉及主观恶意。

但也有例外。如果行为人真认为自己不会败诉,或者认为即使转移部分财产,剩余资产足够履行义务,那么就不能轻易推定其主观故意。这就是拒执案件最容易争议的地方——法律既看行为的结果,也看行为人的想法。

实务中的应对建议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对于涉嫌拒执罪的案件,第一步就是证明自己的执行能力状况。这不仅是法律上的要件,也是辩护的突破口。能提供充分的财务状况、疾病证明、失业材料等,有时可以直接改变案件的定性。

第二步是澄清行为的主观意图。如果转移资产有合理的生活或经营理由,且不会影响履行义务,那就要在第一时间说明并提供证据。我常提醒当事人,不要等到法院问才解释,最好在可能产生误解之前,就让执行人员了解真实原因。

拒执罪不是只看“有没有执行”,它更关注“能不能执行”以及“为什么没执行”。理解这两点,才有可能找到案件的转机。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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