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前,我接到一位张先生的咨询。他原本只是通过信息买卖赚了几万元,但法院在判决时,却认定他的违法所得为数十万元,并在此基础上处以相同金额的罚金。换句话说,他面临支付一笔相当可观的数目,而实际上他的真实利润远没有这么高。
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办案指引中,确实提到“罚金通常为违法所得的1到5倍”。这里的关键词是“通常”,它并非强制性的“必须”,而是一种一般性规定。法律在这个地方,为司法机关留出了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
最高检及一些司法指南也指出,违法所得可以直接按照出售信息的收入来认定,不必扣减购入信息的成本。但这里的表述是“可以直接”,并不是“必须直接”。在实践中,有些案件购买信息的成本占据了大部分收入,甚至人工费用也很高。如果完全忽略这些成本,而只依据销售额来计算,就会造成和案件实际情况不符的结果。
我在办案过程中见过这样的情况:涉案人员花费了大量精力收集和整理信息,但售价与成本之间差距并不大。对这种情况,一刀切认定“收入即违法所得”,很可能会导致量刑过重。
说到这里,很多人会问:“那是不是所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都应该扣除成本?”并不完全是。对于一些情节恶劣、危害明显,例如将信息出售给诈骗团伙,这类行为即使利润不高,也会在量刑上从重处理,因为危害结果更大。
但也有一些相对轻微的情况,比如涉案人员只是将号码用于非违法用途,或交易用途较为单一,并未造成严重危害。这类案件如果和恶性案件套用同一计算和量刑标准,就失去了量刑的个别化原则。
法律的生命在于细节和灵活运用。有时过度机械地按照既有指引来认定违法所得,反而会让案件偏离实际情况。这也是为什么自由裁量权被赋予司法机关——它的意义就在于结合具体案情,做出更符合事实与公正的判断。
我并不否认司法解释和办案指引的作用。它们能为法官、检察官提供参考和统一尺度,但它们绝不是替代调查的挡箭牌。真实的违法所得是多少,是否扣除成本,需要依靠全面、细致的证据审查才能得出。
我和团队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会仔细核算每一笔交易的成本与收益,查证资金流向,并用证据说明认定标准可能过于机械。这在某些案件中,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低的罚金,甚至在违法所得认定上出现了明显下调。
归根结底,量刑是对行为与结果的综合评价,而不是仅对账面数字的简单运算。当事人和家属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该尽快找有经验的刑事律师介入,对违法所得的认定提出合理意见,这可能会直接影响到刑期和罚金的数额。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