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杭州下着小雨,我刚从律所会议室走出来,助理告诉我,我们已经约好了去佛山会见一起聚众淫乱罪的案件。当事人的家属前一天下午才签好委托书,一夜未眠地等着我们出发。说实话,这种“分秒必争”的状态,我在刑事案件里见得太多了——家属焦虑,案件突然,而律师要在最短时间内看清事实,找准方向。
很多人第一次听到“聚众淫乱罪”这个罪名时,都会皱眉——这事不就是“道德问题”吗?怎么还上升到刑事层面?这种误区并不少见。我办过的几起类似案件中,当事人大多觉得只要在私密空间、你情我愿,就不会有法律风险。
但实际上,《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组织多人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场所进行淫乱活动的,构成犯罪。这里的“其他场所”范围并不局限于公共空间,私人住宅、酒店包间,只要出现“三人以上的淫乱行为”,就可能触及刑事责任。至于是否涉及同性行为,并不影响定性。
不过法律在规定“聚众”时,也区分了不同层级:组织者、积极参与者和普通参与者。尤其是“积极参与者”,司法解释中强调“连续三次以上参与”的情形。这一点在辩护中非常关键。很多案件的争议点,恰恰在于“参与次数”和“参与程度”能否被证实。
所以,判断此类案件是否构罪,不能只看场景,更要看“行为习惯”“组织模式”“证据链”。这是我们和当事人反复讨论、厘清事实的重中之重。
刚才提到的那位当事人,是通过同性社群认识群主并缴纳了所谓“会员费”。家属听说有钱往来,便以为他成了“主犯”。其实,这种判断太草率。是否是组织者,关键看有没有策划、召集、安排或分配费用的行为。
我记得,在会见那天,当事人反复强调自己只是“去参加”,而没有组织任何人。他甚至第一次到场就被公安机关控制。这样的情形,理论上应当属于普通参与者,甚至可能构不上“积极参与”。这一点,如果证据链支撑不足,就有可能争取无罪或证据不足不起诉的结果。
在辩护策略上,我们要做的,就是从证据出发,厘清参与动机、参与频次、是否付费参与的性质(捐助还是会费)、是否有传播或推广行为。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当事人命运的轻重。
很多人觉得,律师的工作就是“帮人脱罪”。但我常说,刑辩律师的职责,其实是“把事实讲清楚”。讲明白事情的来龙去脉,厘清当事人真正承担的那一份责任,不多也不少。
聚众淫乱罪这类案件的敏感性非常高,当事人常常陷入自责和恐惧。会见时,我通常不会急着谈法律,而是先让他们平静下来。只有心稳了,沟通才有价值。之后,我们再一起分析:参与的次数?付款的性质?证据的来源?这些问题背后,是案件能否松动的关键点。
说实话,第一次接这种案子那年,我也有些摸不准边界。但办多了,我越发确信:刑法不是用来惩罚道德,而是惩罚危害。只要事实不构罪,就有辩护的空间。
案件目前还在侦查阶段,我们回到杭州后已经为家属准备了一份量刑分析。后续怎么走,还取决于公安下一步取证的情况。但不管结果怎样,我们都会尽力让真相被看见,让程序不被忽视。
有时候,办案子就像解九连环——一环套一环,只有找对了那一处卡扣,事情才会慢慢松动。对当事人和家属而言,真正重要的,是让每一步都走在法律允许的光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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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