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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开设赌场罪与网络犯罪罪名的适用争议

2026-01-12

庭审中的很多争论,其实并不是在说“有没有罪”,而是在说“到底是什么罪”。

几个月前,我在西湖区的一件案件里遇到这样一个情况——当事人承认了参与的事实,但到底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亦或“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我们和公诉机关的分歧很大。这种分歧不仅是法律适用上的不同,更直接决定了量刑差距:一个可能五年以上,另两个可能不到三年。

为什么罪名认定会有这么大的差距

我记得第一次庭审,就像是解一道有很多叉路口的题。事实不变,但路径选择会影响结果。公诉机关依照其指控逻辑,直接倾向于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因为涉及的是赌博网站的运营和分成。但是这种逻辑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就几乎不会被采用。

问题在于,如果法律上存在多个罪名,却在实践中几乎只认定其中一个,那其他罪名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这也是我们第一次庭审重点辩护的地方——质疑罪名的归类,分析量刑的差异。说实话,第一次接触这种交叉适用问题时,我也研究了很久,因为它并不只是针对一个案件,而是会影响同类案件的走向。

但这只是表面问题,背后还有更深的争议——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帮助行为才能算作共犯?

“知道”是不是就能构成共犯

刚才说到的分歧,在第二次庭审时更明显。公诉人认为,只要客观上明知对方是赌博网站,就符合共犯的条件。但我们坚持,必须符合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不仅仅是知道,还要有意思联络、共同侵害的主观性。

为了说明这一点,我引用了十几年前和二十年前的两份理论意见,一个是从犯罪帮助行为的构成条件去解释,一个是从法律渊源去分析。当时法官听得很认真,甚至在庭上表达了对辩护意见的一些认同。

插曲是,公诉人觉得我们是在挑战法律对错,其实我们没有否认法律的正确性,而是在探讨这个法条的理解和适用空间。辩护的根本目的,不是去改变法律,而是让它在个案中被合理准确地使用。

这个问题在网络犯罪相关罪名中很常见。比如,有人提供广告位、网络接入、或者服务器租赁给涉赌网站,该行为是否直接构成赌博罪的共犯?如果是,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范围就会被压缩;如果不是,那就必须考虑罪名的边界。

如何在罪名差异中寻找辩护突破口

从这个案件到我以往遇到的类似案子,有一个共通的辩护思路——首先,不能只看行为结果,要看行为与上游犯罪的关系是否符合共同犯罪的要件。这要求辩护律师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要件都要非常细致地拆解。

其次,量刑预期要做成不同版本的判断,比如按开设赌场罪、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会是什么结果。不同罪名的量刑区间差别很大,这直接决定了当事人未来的生活。

最后,在庭审中要找到法官能接受的切入点。不是用抽象的理论去压,而是用具体案情去证明——本案事实更契合哪个罪名的构成条件,这种匹配度的说服力,往往比大段法律条文更有效。

说到底,罪名认定的辩护,是刑事庭审里高频但复杂的一类问题。事实确定不难,但法律归类可能是决定命运的一步。如果能在这个环节找到突破口,案件结果会有很大的不同。

案件目前还在休庭,我们保持信心,也做好了充分的预案。好的结果不是一蹴而就的,但只要方向对,坚持下去就有机会。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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