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执业这些年,在咨询中常常会遇到一种情况:当事人一坐下,带着困惑甚至有些委屈地问我:“叶律师,我只是去了那个地方,还没来得及做什么,怎么就构成违法了?”
说实话,刚入行时我对这类案件的认定标准也曾琢磨了很久。很多人认为,只要没有实质的性关系发生,就不算违法。但根据法律实践和相关规定,这种理解存在偏差。今天,我就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和大家聊聊这个话题。
很多当事人不理解,为什么还没“办事”就被抓了。其实,法律上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卖淫嫖娼,并不仅仅看最后一步是否完成。这就好比两个人商量好去盗窃,工具都准备好了,刚走到目标家门口就被发现,这同样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的一个阶段。
具体来说,要认定此类“未完成”的行为违法,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缺一不可。第一,双方必须就卖淫嫖娼一事达成明确一致。这个“一致”不是心里想想,而是要有客观证据能证明,比如清晰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或者双方都认可的口供。第二,必须涉及金钱或财物交易。无论是已经谈妥了价格,还是实际支付了部分款项,这是区分一般男女关系与卖淫嫖娼关系的核心要素。第三,也是实践中争议最大的一点,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施”。
前两点相对好理解,问题往往就卡在这第三点上:什么叫“着手实施”?难道人到了现场就算吗?这需要我们进一步拆解。
好,就算前两个条件都满足了,怎么才算“开始实施”呢?这不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在法律上有其特定的界限。
我举个例子,假设有个人通过网络谈好了交易地点和价格,并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或全款,随后动身前往约定的场所。当他踏入那个场所大门的那一刻,或者已经在房间内等候,那么他的行为就已经超越了“预谋”或“商议”阶段,进入了“着手实施”的范畴。再比如,在一些有组织的场所,当事人付了钱,正在排队等候所谓的“技师”服务,这也属于已经开始着手。
为什么这些行为会被认定?因为从法律角度看,这些行动已经让之前商议好的违法意图,直接作用于客观世界,对法益(这里指良好的社会风尚和管理秩序)构成了现实的、紧迫的威胁。它不再是脑子里的想法,而是已经外化、可以被外界观察和干预的具体行为。
反之,如果仅仅是停留在网上询价、讨价还价,或者只是在周边徘徊、观察,没有进入到实质性的交易环节,那么通常很难被认定为“着手”。这其中的分寸,往往是案件定性的关键。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这三个要件环环相扣,缺一不可。这在实践中,恰恰是寻求从轻或不予处罚的关键所在。我们辩护工作的核心,就是仔细审查案件的证据链条,看它是否能严丝合缝地同时证明这三个方面。
比如,证据可能只显示双方有暖昧聊天,但无法证明明确谈妥了以金钱为媒介发生关系,那么第一个“达成一致”的要件就可能缺失。再比如,可能有支付记录,但支付名目是“服务费”、“餐饮费”,且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这是嫖资,第二个“财物交易”的要件就存在合理怀疑。最常见的辩护空间,往往在第三个“着手实施”上——当事人到达现场的目的究竟是什么?是确已准备进行违法交易,还是仅仅路过或找朋友?这需要结合具体环境、沟通记录、行为表现等综合判断。
记得之前有个案子,当事人坚称自己只是去某场所找朋友,并未打算进行交易。我们团队反复核对他的行动轨迹、通讯记录和现场环境证据,最终向办案机关提出了关于“着手”认定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办案机关经过审慎审查,采纳了部分意见,这对当事人最终的处理结果产生了积极影响。
所以,遇到这类情况,家属和当事人不必陷入“完了,被抓了就是既定事实”的恐慌。冷静下来,理清事情发生的具体经过,寻找专业律师对案件进行细致分析,审查每一个环节的证据是否扎实、是否符合法定的全部构成要件,是应对的第一步,也往往是最重要的一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