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 刑事团队 · 专注刑事辩护十八年 0571-87702787 | 400-0571-630
允道文章

刑事辩护律师:约架致轻伤,躁郁症患者怎么辩?

2026-01-05

昨晚整理案卷时,助理突然问我:“叶律师,你说约架、还手、打成轻伤,但有躁郁症,这种案子到底该怎么辩?”他描述的场景,让我立刻想起了曾经手过的一些案子——起因往往琐碎,却瞬间滑向失控,最后留下一地鸡毛和可能的法律后果。就像今天要聊的这个案子,它糅合了情感纠葛、肢体冲突、精神健康等诸多复杂因素,绝非简单的“谁先动手”就能说清。作为执业十八年的刑辩律师,我想通过这个案例,聊聊当躁郁症(双向情感障碍)患者卷入故意伤害案时,辩护的焦点应该放在哪里。

第一把钥匙:病情,是“免责金牌”还是“谈判筹码”?

很多家属遇到类似情况,第一反应就是:“我家人有精神病,是不是就不用坐牢了?”这种想法可以理解,但在法律实践中,情况要复杂得多。是否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取决于在实施伤害行为时,行为人是否处于发病期,且是否因此丧失了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需要经过严格的司法精神病鉴定,而非仅凭一纸病历就能定论。

以这个案子为例,当事人长期服药,但案发时表现出了“狂躁”迹象,这确实为申请鉴定提供了依据。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鉴定结论存在不确定性。一旦鉴定结果显示其作案时具有完全或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这条路就走不通了。因此,我的经验是,病情在案件初期,更多是作为一项重要的“谈判筹码”。它可以向办案机关(警方、检察官)清晰地展示案件的特殊性和背景,解释当事人行为的异常性,从而为争取“调解结案”或“情节显著轻微”争取更大的空间和可能性。先把它放在台面上,而不是一开始就当成唯一的“胜负手”。

第二层迷雾:对方先动手,为何难定“正当防卫”?

几乎所有当事人家属都会强调:“是对方先动的手!”这确实是认定正当防卫的关键起点。但正当防卫有严格的边界,它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程度“基本相当”,并且要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司法实践中,从“互相斗殴”中区分出“正当防卫”尤为困难。

回顾这个案子,对方先挥拳,当事人随即反击,在短时间内造成对方面部两处骨折。这里就存在两个关键疑问:第一,对方最初的攻击是否达到了需要如此强度反击的危险程度?第二,当事人在对方停止攻击或丧失继续侵害能力后,是否仍有持续击打行为?如果证据(如监控、证人证言)显示,反击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或者带有“事后报复”的性质,就很难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而更可能被定性为互殴后的故意伤害。这也是为什么,在类似冲突中,律师会格外关注监控录像和在场证人证言的细节,试图厘清每一拳发生的确切情境和先后顺序。

第三条路径:和解,是成本最低的“最优解”

说完了两个复杂的法律争点,我们回到最现实的问题:如何解决?对于造成轻伤二级的故意伤害案件,如果证据确凿,当事人面临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旦走到判决那一步,除了刑罚,还会有犯罪记录,这对个人和家庭都是长远的负面影响。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是处理此类案件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路径。这意味着,当事人需要真诚地与对方沟通,就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协商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数额。此时,前面提到的“躁郁症”背景和“对方先动手”的情节,可以成为我们在谈判中酌情降低赔偿期望值的合理理由,但不是拒绝赔偿的借口。警方和检察院通常也乐见其成,因为成功调解意味着矛盾化解、案结事了。如果和解达成并获得谅解,极大可能争取到不起诉或缓刑的结果,这远比硬扛着去打一场胜负难料的官司要明智得多。

总而言之,面对这样一团乱麻的案件,作为律师,我的思路永远是:厘清事实,锚定焦点,寻找最具操作性的突破口。既要充分运用专业判断去挖掘每一个有利的辩点,也要怀抱最大的务实精神,引导当事人选择代价最小、对未来影响最轻的解决方式。毕竟,法律的最终目的,不仅是惩罚,更是修复与秩序的重建。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 返回允道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