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几个月前,一个直播平台涉案的案件摆在我面前。那天杭州阴雨绵绵,当事人的家属带着厚厚一沓材料走进我的办公室,神情复杂,一半是担心,一半是困惑。这类案件看似涉及网络娱乐,实则法律风险不容小觑。
案件的核心是一种围绕充值、虚拟礼物和返现交易的运营模式。用户通过充值获得虚拟币,参与所谓“砸金蛋”等玩法,有机会抽到高价值的虚拟礼物,再将这些礼物送给主播。主播收到后可提现,但平台会抽取佣金和手续费。某些玩法中,用户不能直接提现,却可以通过与主播的私下约定间接获取返现。
从法律角度来看,《刑法》第303条明确规定的“开设赌场”,不仅包括线下赌场,也包括利用网络实施赌博行为的情形。如果平台本身提供了以输赢为目的的玩法,并从中持续抽成,其行为就具备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的风险。
在这个案件里,游戏设计、资金流动、返现约定交织在一起。外行看可能觉得只是娱乐玩法,但对于我们刑事律师来说,这些模式就是需要剖析的重点。毕竟,罪名认定不是看形式多么花哨,而是看本质是否满足赌博运营的构成要件。
案件还有一个争议点,就是鉴定意见的适用范围。电子数据鉴定一般限于真实性、存在性、功能性、相似性,而本案的鉴定结论却涉及对赌资金额的推算,这在我看来已经超出了鉴定的规律范畴。
检方在起诉书中,最终并没有采纳鉴定推算出的流水总额,而是以实际返现金额为计算依据。不过,如果不对鉴定结论提出质疑,轻易接受其推算逻辑,可能导致涉案金额被人为拔高,从而影响量刑。这就是辩护的切入点——质疑鉴定的合法性和科学性,防止证据外延扩大。
另外,关于罪名的界定,检方的观点是:平台如果明知主播与用户私下进行提现交易,仍放任行为存在,可认定开设赌场。但在我们当事人的情况里,他只是出资方,没有参与运营,也不熟悉平台技术。这类情形下,辩护重点就要放在行为与平台是否存在实质性关联,以及主观上是否具备“明知”。
说到底,这类案件的应对要点在于三个方向。第一,捋清资金链条,确保返现、抽成、奖励等环节的法律性质被准确描述。第二,查清当事人在平台整体运作中的角色和作用,特别是是否直接参与运营或决策,或者仅是被动投资。第三,重点质疑证据的取得方式与适用范围,比如手机取证记录、资金流水等,是否经过合法程序,是否真正证明了参与赌博运营的事实。
我经常说,办案子像解九连环,不能急于求成,要一环扣一环地拆。在这个案子里,我们计划查阅取证材料,与同步讯问的记录进行比对,甚至调查平台背后的技术整合者和人力组织者的真实作用。这些都是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细节。
从娱乐玩法到法律风险,其间的距离比很多人想象的都要近。只要资金流动和输赢机制匹配了赌博的特征,风险就已经上了台阶。不过,即便如此,案件中仍有不少细节可供辩护。只要抓住关键证据,厘清角色定位,可能就能为当事人争取到一个更合理的结局。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