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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案中如何认定“明知”

2025-10-21

外贸行业中的“挂靠”行为,看似寻常,却可能涉及骗取出口退税的刑事风险。张三作为甲公司老板,允许李四、王五挂靠公司出口服装,提供空白合同和报关单,最终因李四、王五虚开发票申报退税1025万元而被卷入刑事案件。然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张三及甲公司无罪,核心在于缺乏证据证明张三“明知”挂靠人骗取退税的故意。这起案例揭示了“明知”认定的复杂性,值得深入探讨。

“四自三不见”行为的性质

张三的甲公司允许挂靠方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行报关,而公司方不见出口货物、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这种“四自三不见”模式在行政法上属于违规操作。但行政违规不等于刑事犯罪,关键在于被挂靠方是否“明知”对方骗取出口退税的意图。如果张三不知情,即便行为违规,也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本案中,法院强调,仅凭“四自三不见”的违法性,不能直接推定张三主观上“明知”,必须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不合理交易与“明知”推定的界限

张三收取挂靠费并将退税款转至李四、王五指定账户,这些不合理交易可能被侦查机关视为“明知”的线索。但法院指出,不合理交易或价格本身,不能作为认定“明知”的唯一依据。在刑法中,推定“明知”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支持,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六条列举了可以认定“明知”的情形,如明知他人有逃避税收监管行为等。本案中,虽然交易不合理,但无证据证明张三知晓虚开发票或骗税意图,因此不能草率推定其“明知”。

口供与其他证据的互补作用

口供在认定“明知”类犯罪中往往至关重要。如果张三曾作有罪供述,承认自己明知骗税,结合不合理交易,可能被定罪。但本案中,除口供外,缺乏聊天记录、邮件等直接证据佐证张三的“明知”状态。法院认为,口供若存在瑕疵或无法与其他证据印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这体现了刑事证据规则中“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确保主观故意的认定建立在扎实的证据基础上。

重罪案件的辩护策略

骗取出口退税罪涉案金额巨大时,法定刑期可达十年以上,本案即属此类重罪。在类似案件中,如果行为人无法通过认罪获得从宽处理,辩护重点应转向证据不足或主观“明知”不成立。张三案中,法院最终因证据链断裂判决无罪,说明在重罪指控下,严格审查证据是保障权益的关键。团队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需细致分析交易细节,排除合理怀疑,避免仅凭表面行为入罪。

结语

张三的无罪判决提醒我们,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明知”的认定需谨慎。行政违规行为不必然构成犯罪,必须通过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知晓并参与骗税。法律不鼓励以不合理交易直接推定“明知”,而要求结合全案事实,确保推定有据可循。对于外贸从业者,规范操作、保留证据至关重要;对于法律工作者,则需在辩护中紧扣证据标准,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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