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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受托跑手续拿钱,一定是受贿吗?

2026-01-03

几个月前,团队在讨论一个旧案时,我突然想起曾经代理的一起“受贿罪”案件。那天杭州下着小雨,我在办公室翻案卷,看到判决书的那一刻,脑子里蹦出的第一个念头是——很多人以为,只要帮人办事收了钱,就一定是受贿。其实,真相没那么简单。

跑手续拿钱,不一定构成受贿

案子的大致经过是这样的:一位当事人在协助朋友的房地产项目办理审批手续时,收了对方一笔不小的现金。表面看,这似乎很容易被扣上“受贿”的帽子。但案件的关键在于:他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为对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刑法规定,认定受贿罪,必须满足几个核心要素——包括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如果帮忙的事根本不在自己权力范围之内,也没有对主管部门构成隶属制约,那么“利用职务便利”这一条就成立不了。我在办类似案件时,经常会第一时间梳理当事人的职权边界,这一步很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罪名是否成立。

这也提醒我们,遇到类似的指控,不能单凭表面“收钱办事”就做结论,要反向分析有没有触发法律上的几个关键条件。

正常协调与“不正当利益”的界限

刚才说的是职权要素,另一个关键是利益性质。很多人只注意到“协调”这个动作,认为帮忙变更手续、推进审批就是谋取不正当利益。但在实践中,有时候协调本身是为了让项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继续推进,比如补办手续、补交材料,这些如果合乎行政流程,是正常的工作方式。

我记得在这个案子里,当事人提出“边施工边补办”这种做法,得到了规划管理部门集体讨论并同意的方案。这很重要——它说明过程是公开的、集体决定的,而不是暗箱操作去争取违规特批。刑事辩护里,区分“合理合法的利益”与“不正当利益”,是硬核的技术活,不是靠感觉判断。

很多案件就是卡在这一步——如果利益的性质认定错误,就会把一个正常的行政协调简单化为权钱交易,后续的走向就会完全不同。

案款性质必须查清

最后一个关键是钱的性质。受贿罪要求收取的钱是基于职务行为的“利益交换”,但如果钱是劳务报酬、交通餐饮等必要开销的返还,那在法律上可能有完全不同的结论。在这个案子里,当事人做了两年协调工作,确实产生了油费、餐费等支出,还有帮忙联系办理手续的时间成本。

更关键的是,他还退回了一部分钱。这类细节在办案中有很大价值,能帮助法庭区分到底是“权钱交易”,还是正常民事委托下的费用结算。我的经验是,律师在这一步必须把金钱来龙去脉核得清清楚楚,不能怕麻烦——这有时候是案件翻盘的核心证据。

从这个案例到我过去处理的类似案子可以看出,收了钱并不必然等于受贿,关键在于职权范围、利益性质和案款来源。这三条理清了,很多所谓“铁案”实际上都有回旋的空间。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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