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收到了一份组织卖淫罪的判决书。薄薄几页纸,拿在手里却感觉沉甸甸的。检察院在认定有自首情节的情况下,量刑建议是五年。我们开完庭,经过了漫长的三个月等待,最终法院采纳了五年的刑期,但,不认定自首。这个结果让我心情复杂了很久,不知道该算辩护的成功,还是失败。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都有一个普遍的误区,认为只要人主动去公安机关了,就是“自首”,就能从轻处罚。这其实是一个非常危险的误解。办案子有点像解九连环,得一环一环来,不能想当然。法律上对“自首”的界定,其实包含两个关键动作:第一是主动投案,第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两个动作,缺一不可。
主动投案,只是完成了物理上的到案,相当于你人走进了考场。但能不能得分,关键看你怎么“答题”,也就是到案后怎么说。如果到案后不如实交代,避重就轻,甚至编造事实,那即便你是自己走进来的,也无法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首。这扇从宽处理的大门,也就关上了。这个案子的当事人,恰恰就倒在了这“一步之遥”上。
说实话,这个案子的证据并非无懈可击。我们作为辩护律师,在法庭上重点指出,全案能证明存在卖淫嫖娼行为的证据链非常薄弱,仅有一份信息不全、且与口供存在矛盾的行政处罚记录。这本该是辩护的突破口。但辩护策略的展开,需要一个稳固的基础,而当事人的态度和供述,就是这个基础的一部分。
这位当事人之前一直在外躲藏,后来选择主动投案,这本是一个非常好的起点。可坏就坏在,他到案后,并没有选择相信法律和律师,而是寄希望于一些所谓的“神秘力量”,认为可以通过某些方式“化解”自己的罪责。因此,在供述时他没有说实话,试图掩盖自己的核心犯罪事实。这种侥幸心理,直接导致法官在审理后,无法采信他的自首情节。没有了法定的从轻情节,组织卖淫罪的起步刑期就是五年。即便我们指出了证据上的瑕疵,但在量刑上,法院也很难找到向下突破的法定理由。可以说,是当事人自己,亲手关上了那扇本可以通往更轻判决的门。
执业十八年,我见过太多处于困境中的当事人和家属,那种焦虑和无助,我完全能够理解。人在极度压力下,很容易病急乱投医,去相信一些不着边际的承诺,或者寄望于运气。但这在严肃的刑事程序中,往往会带来更糟糕的结果。刑事案件,依靠的是证据、事实和对法律的精准运用,而不是任何形式的侥幸。
回到这个案子,如果当初当事人能如实供述,成功认定自首,判决结果很可能会低于五年。虽然最终的刑期数字没有变化,但在我心里,这仍是一个令人痛心的结果,因为它本该可以更好。我们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是为了帮助当事人争取每一个合法的权益,但我们无法代替当事人做出决定。当事人一个错误的选择,可能会让我们所有的努力都大打折扣。所以,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面临刑事困境,请记住,此刻最需要的不是祈祷和侥幸,而是一个冷静的头脑和专业的法律分析。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