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当一个重大刑事案件成为热搜,我的手机总会响个不停。朋友、过去的当事人,甚至是一些只在微信上聊过几句的朋友,都会发来链接问我怎么看。舆论场上,群情激愤,每个人似乎都成了法官,急着要给出一个“应有”的判决。这种心情我能理解,但作为在杭州办了十八年刑事案件的律师,我深知,法律的逻辑和公众的情感,往往运行在两条不同的轨道上。今天,我想借着最近的一些热点,和大家聊聊喧嚣背后,那些容易被误解的法律常识。
很多人想象中的法庭,是两方律师唇枪舌剑,像电影里那样激烈对抗。这个画面,对,但也不全对。尤其是在公诉案件,比如我们常听到的故意杀人这类重罪案件里,真正的控辩双方,是代表国家提起诉ენ诉的公诉人,和为被告人辩护的辩护律师。我们律师,是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而最终做出裁决的,是居中审判的法院。
那么,受害人的家属和他们聘请的律师,扮演什么角色呢?这是一个非常关键,也常常被混淆的问题。在法律上,受害人家属是案件的当事人,他们可以委托律师,但这位律师在法庭上的身份是“诉讼代理人”,而不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空间,说实话,并不像大家想象的那么大。他们可以在法官的允许下向被告人发问,更多的工作则体现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环节,比如主张丧葬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厘清这个角色定位,是理解整个诉讼程序的第一步。很多人不理解这一点,就容易对后续的程序,比如上诉,产生更大的困惑。
办案子有时候像解九连环,得一环一环来,搞错了顺序,就全乱了。最近,我看到有媒体报道说,某某案件判决后,受害人家属不服,要“上诉”。这个说法,从法律上讲,其实是不准确的。
在我们国家的两审终审制下,对一审判决不服,确实可以进入二审程序。但启动这个程序的“钥匙”,掌握在不同的人手里。第一把钥匙叫“上诉”,它只属于被告人。也就是说,只有被告人自己(当然,辩护律师要在征得他同意后)认为判重了,才能提起上诉。而且,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上诉不加刑”(检察院抗诉的除外),这是为了保障被告人敢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二把钥匙叫“抗诉”,这把钥匙掌握在检察院手里。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判轻了,比如他们认为应该判死刑立即执行,法院却判了死缓,他们就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抗诉一旦提出,也必然会启动二审。受害人的家属虽然自己没有权利直接抗诉,但他们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检察院抗诉。但请注意,这只是一个“请求权”,最终是否抗诉的决定权,依然在检察院。明白了这一点,你就会发现,很多网络上的讨论,其实从一开始就偏离了法律的轨道。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我想谈谈作为一名刑事律师的本分。说真的,看到一些同行在媒体面前的某些表达,我心里也不是滋味。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接受媒体采访很正常,但说什么,怎么说,考验的是一个律师的专业操守。
比如,质疑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专业的做法是申请重新鉴定,而不是用一些非正常手段去获取所谓的“证据”。我听说有律师为了推翻一份精神鉴定,自己和团队成员假扮成病人去外地某家医院咨询,试图以此作为反驳的材料。这种取证方式,无论是真实性还是合法性,在法庭上都是站不住脚的,不可能被采纳。这种做法除了能制造一些博取眼球的话题外,对案件本身毫无益处。
司法公正的核心在于事实和法律,它不应该,也不能被网络舆论所左右。舆论是情绪化的,而判决必须是理性的。如果一个律师,利用公众的同情和愤怒,刻意说一些大家爱听的话,甚至试图引导舆论来影响案件走向,那他可能就忘记了自己真正的职责。人死不能复生,受害人家属的痛苦是任何判决都无法完全弥补的。在这种巨大的悲痛面前,律师更应该做的,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冷静、专业地提供帮助,而不是将一场悲剧,变成自己的“秀场”。最终,如果司法权威因此受到损害,那将不会有任何赢家。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