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一位当事人家属急匆匆找到我,说家人在派出所接受调查,涉嫌的罪名可能是“组织卖淫”。电话里,他声音都在发抖:“叶律师,他自己说是‘介绍’,就是个‘键盘手’,怎么会是‘组织’呢?这个区别到底有多大?”
很多当事人,特别是那些在网络上招揽客源的所谓“键盘手”,最初都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简单的“介绍”或“牵线搭桥”。正如前面这位家属提到的,当事人认为自己仅仅是管理几个社交账号,为几位女士介绍客人,然后从每次交易中抽取一两百元的“提成”。听起来似乎只是一项居间服务,对吧?但问题就出在这里。在法律上,区分“介绍卖淫”与“组织卖淫”,关键并不在于你自称是什么,而在于你对他人卖淫活动的“控制力”和“管理程度”。如果仅仅是偶尔的、被动的信息传递,可能倾向于介绍。但一旦形成了持续、稳定的管理模式,比如固定为几位卖淫者提供客源、安排交易地点甚至制定收费规则,性质就可能发生根本变化。
刚才提到的“控制力”,在司法实践中会看得很细。比如,在这个案例里,当事人提到“管理三个账号”、“客人必须通过我”、“房子是我们租的民宿”。这些细节串联起来,就勾勒出了一幅完全不同的图景:他不仅仅是信息的中转站,而是客源的掌控者、交易场所的提供者、乃至活动规则的部分制定者。司法机关在审查时,会重点关注你是否对卖淫活动进行了策划、指挥、调度或管理。例如,是否对卖淫人员的上下班时间、接单数量有要求或安排?是否统一收取费用后再进行分配?是否提供固定的、专用的卖淫场所?哪怕你辩称“她自己愿意多劳多得”,但如果你搭建并维护了这个让她“多劳”的平台和渠道,你的法律风险就已经急剧升高了。这让我想起之前办理的一个案子,当事人也是坚称自己只是“介绍”,但警方从其手机里发现了排班表和收入分账记录,最终被认定为组织者。所以,行为模式往往比自我定义更有说服力。
说真的,一旦涉嫌这类犯罪,当事人和家属的慌乱我见过太多。但慌乱解决不了问题。如果已经面临调查,首先要做的就是厘清事实,而不是盲目地为自己“定性”。面对警方询问,最基本原则是:如实陈述客观行为,但谨慎为自己“扣帽子”。你可以清晰地说明你是怎么联系客人、如何分成、场地如何而来、与几位女士具体如何合作等事实细节。对于自己法律行为的性质(究竟是“组织”还是“介绍”),可以表示“由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或者根据律师的专业分析进行有理有据的陈述。切忌为了“显得情节轻”而歪曲或隐瞒关键事实,比如实际的管理行为、获利比例等,这反而可能让事情变得更糟。在程序上,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确实可能构成自首,这是法定的从宽情节。但更重要的,是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对整个行为模式进行法律上的梳理和定性分析,找到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方向。毕竟,在法庭上,证据和法律论证,远比单方面的“求情”要有力得多。
法律像一位裁缝,它审视的是你行为针脚的细密处,而不是你为自己缝上的标签。身处漩涡时,慌乱和辩解往往会让线头缠得更紧。此时最需要的,是冷静下来,厘清每一针、每一线的来龙去脉,才能找到解开困局的那个线头。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