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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谈:鉴定申请被驳回了?一个很多人不知道的诉讼原则

2025-12-29

昨晚加班整理案卷时,我翻到一份合同诈骗案的材料,看到里面附着好几份价格鉴定报告。这让我想起,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纠纷,涉及到物品价值、损失数额时,很多当事人和家属的第一反应就是:“叶律师,我们能不能申请鉴定?”好像有了那份盖着红章的鉴定意见,心里就踏实了。但说实话,在我十八年的执业经历里,见过太多鉴定申请被法院驳回的情况,理由往往只有一个:没必要。

不是所有“不明”都需要鉴定

说个真实的案例,可能有点“接地气”。外省的一个县,两位同村的村民,因为半亩地的玉米起了纠纷。案情很简单:张女士认为,李女士收走了她地里两垄玉米,大约半亩,价值在千元左右。李女士则坚称,那是她自己的地。双方争执不下,还动了手,闹到了法院。张女士立案时,明确提出了申请,要求对被盗玉米的价值进行司法鉴定。

这个要求听起来很合理吧?既然有争议,就请专业机构来评个价。但最后,法院没有支持这个鉴定申请。问题出在哪?法官在判决书里写得很清楚: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就是一起简单的财产损害纠纷。玉米的价值,完全可以通过市场价和政府发布的粮食收购指导价来确定。双方对亩产量和单价虽有分歧,但差距不大,法官结合当地情况、气候条件、官方价格周报,直接就酌定出了一个数额,并作出了判决。

这个判决给我启发很大。它揭示了一个很多人,甚至是一些刚开始执业的律师都可能忽略的原则:在诉讼中,启动司法鉴定是需要审查“必要性”的。它不是一种“你想要就能有”的程序权利。当法院认为,争议可以通过其他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方式解决时,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就可以不启动鉴定。这个“小标的、争议不大”的思路,其实在很多刑事案件的涉案物品价值认定中,也有异曲同工之处。

司法鉴定的“性价比”思维

说到这,你可能要问:叶律师,难道追求真相、查明具体数额,不才是最重要的吗?道理没错,但司法实践往往还要考虑“性价比”。

还是回到上面那个玉米的案子。如果启动鉴定,法院需要委托专业机构,机构要派人去现场(可能已经时过境迁),要调查当时玉米的品种、长势、当地平均产量,要做市场询价,整个过程耗时费力,最后出具一份鉴定报告。而鉴定的费用,通常需要申请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试想一下,为了确定千元左右的损失,花费可能相当甚至更高的鉴定费和时间成本,对于当事人来说,这真的是最优解吗?

法院在这里,实际上扮演了一个理性经济人和公正裁判者的双重角色。它看到了更高效、更经济的解决方案:用公知的事实、政府的指导价、双方都认可的部分市场信息,来综合认定一个数额。这并非“和稀泥”,而是在法律框架内,对效率和公平做出的平衡。我记得团队曾处理过一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涉案的几百件商品品牌杂乱,真伪难辨,如果对每一件都做价格鉴定,将是一个天文数字且旷日持久的工作。最终,我们和检察官、法官沟通,促成了以其中部分典型商品鉴定为基础,其余参照认定的方式,大大推进了案件进程。这背后的道理,是相通的。

所以,当你的鉴定申请被驳回时,先别急着觉得委屈或“暗箱操作”。不妨想一想,法官的潜台词或许是:这件事,我们有更简单经济的办法解决。

如何让你的鉴定申请“过关”?

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涉及金额、价值的争议,就不用考虑鉴定了?当然不是。在刑事案件中,尤其是在诈骗、盗窃、故意毁坏财物、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中,涉案数额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量刑轻重,鉴定意见往往是关键证据。

关键在于,如何向法庭论证启动鉴定的“必要性”。从我经手的案件看,一份容易被采纳的鉴定申请,至少要讲清楚两点:

说到底,打官司不仅是争个是非对错,也是一场关于策略和资源的考量。盲目地、不计成本地申请所有可能的鉴定,有时不仅无法推进案情,反而会让自己陷入被动。

无论是面对半亩玉米的纠纷,还是错综复杂的刑案,理解规则背后的逻辑,才能做出更明智的选择。当你的律师告诉你“这个鉴定申请可能通不过”时,别急着失望,那或许正是他基于经验,在为你寻找一条更务实、更有效的路径。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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