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乎每隔一段时间,我就会在办公室里听到类似的问题:“叶律师,我被取保出来了,也交了保证金。但我很怕,万一派出所三天两头叫我过去,我工作都没法干了,最后找个理由说我没按时到,把我的钱没收了怎么办?”说实话,这种担忧非常真实,也完全可以理解。很多当事人虽然人暂时恢复了自由,但心里这根弦一直紧绷着,甚至影响正常生活。法律在设定保证金制度时,其实早就预见到了这种可能性,并设下了好几道“防火墙”来防止权力的滥用。今天,我就结合多年的办案观察,聊聊没收保证金到底有哪些严格的门槛。
我们不妨设想一个场景:一位张先生被取保候审后,回了老家,换了手机号,但没有告知执行机关。然后,办案单位往他旧的地址寄了一份传讯通知,他没收到,自然没去。这种情况下,能直接没收他的保证金吗?答案是不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前提是必须发出了传讯通知书,并且要“送达”给被取保候审人本人。如果因为当事人擅自离开、变更联系方式未报备而无法送达,那么执行机关必须在通知书上注明情况,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也就是说,程序上的第一步——“通知到位”——是硬性要求。如果连通知都没法证明已送达,那么后续的“不到案”也就无从谈起,没收自然失去了依据。这就像一场比赛,裁判还没吹哨,就不能判运动员犯规。
即便通知送到了,下一个关键问题就是:给当事人的时间够不够?这一点区分了本地和异地。如果是在本地执行取保候审,法律规定需要预留至少24小时的到案时间。这个时间对于在同一个城市活动的人来说,是比较充裕的。但更常见也更容易出问题的是异地执行的情况。比如,当事人在杭州取保,但人长期在上海工作。如果杭州的办案单位今天下午发出通知,要求你明天上午必须到,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法律在这里用了“预留合理的在途时间”这个表述。这个“合理”,就需要结合交通工具、距离等实际情况来判断。我曾遇到过外省某市的案子,当事人收到通知后,最快也需要两天才能赶到办案地,我们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说明了在途时间,就避免了因“未按时到案”而产生的误会。所以,时间上“一刀切”是不被允许的。
解决了“送到”和“时间”的问题,大家最深的恐惧——被“折腾”——又如何防范呢?法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传讯的频次必须合理。办案机关不能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比如让当事人疲于奔命或者故意制造其“不到案”的情形,而进行连续、频繁的无意义传讯。一次询问,应当尽量把需要核实的问题问清楚,而不是今天叫来问两句,明天又叫来问两句。这种滥用传讯权的方式是明令禁止的。在实践中,虽然我们无法完全杜绝所有不规范的操作,但这项规定赋予了当事人和律师明确的抗辩依据。如果遇到不合理的频繁传唤,我们完全可以就此提出异议,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它像一把尺子,衡量着办案行为的必要性。
说了这么多,我想表达的是,取保候审制度中的保证金条款,并非悬在当事人头顶的、随时可能落下的利剑。它有一系列严格的程序规则作为鞘,约束着其使用。了解这些规则,本身就能消除很多不必要的焦虑。当你知道自己的权利边界在哪里,知道哪些是执法机关不能随意跨越的红线时,你才能更从容地应对这个阶段,把精力用在配合调查和准备辩护的正道上。法律的设计,在很多时候,其实比你想象的要更细致、更注重平衡。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