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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深度解读:内幕交易罪中的“知道”与“利用”之界

2025-12-28

几个月前,我在杭州西湖边和一位财经记者聊天。她问我:“叶律师,这几年内幕交易查得这么严,很多人是不是只要和上市公司的人打过电话,就可能被怀疑?”
我笑了笑,说:“问题正出在‘怀疑’这两个字上。”

“知道”不等于“利用”——推定的陷阱

在我办过的几起内幕交易案件里,最常见的误区就是:一旦有人被认定“知道”内幕信息,就进一步被推定成“利用”了它。
但刑法并不是这么运作的。内幕交易罪的成立,需要几个关键环节:行为人确实明知信息、处于敏感期、买卖操作已经实施,并且——这是很多人忽视的——买卖行为须与内幕信息有因果关系。
换句话说,只有当“交易决策是基于内幕信息”时,才能谈得上利用。而在实践中,有的案件处理机关把前三个条件当成全套证据,“知道+交易”似乎自动得出“利用”的结论。这是一种逻辑偷懒,也是司法风险最大的地方。
我常说,推定是法律允许的工具,但不是可以随意挥舞的锤子。

一个简单的电话,不能成为定罪的证据链

刚才提到的“逻辑偷懒”,在现实中往往表现得很具象。
比如,有人抓住“张三给李四打了电话,第二天李四买入了某股票”这一事实,就认定两人存在内幕交易。看起来似乎顺理成章,其实问题很大。张三和李四可能是同学、同事、朋友,总是在联系。仅凭一次通话,根本无法证明交易决策是基于内幕信息。
如果推定成立,那岂不是所有与知情人有过交集的人,都被剥夺了交易权?这和刑法的精细化要求背道而驰。
更讽刺的是,如果要求知情人逢人就录音声明“请在某日之前不要买某股票”,那内幕信息反而会在“合规提醒”的传播中扩散,彻底变成公开信息。这个结果,显然违背初衷。
因此,界线必须清晰:知道不等于利用,怀疑不等于证据。

实务中的防范与辩护思路

从办案经验看,真正容易陷入风险的,是那些有业务往来又没有规范防火墙机制的人,比如投资顾问、公司财务人员或财经记者周边的熟人圈。
对于知情人士,我通常建议两点:
一是减少非必要的投资和交易行为,特别是涉及自己工作领域的股票;
二是在沟通记录、工作日志上留下清晰的事由和时间,以备日后说清楚“接触内容与交易决策无关”。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关键在第四个要素——利用关系的举证。我们的任务,是审查是否存在基于内幕信息的决策链条。如果公诉方不能提供直接或足够间接的证据,就应当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
说到这里,实务的边界也就清晰了:既要防范真正的内幕交易,又要避免因过度推定让无辜者陷入刑事风险。

归根结底,内幕交易案件的难点不在“查事实”,而在“推理逻辑”。法律既要防范资本市场的操纵,也要守住刑法的克制与精确。
我常对年轻律师说:做刑辩,最重要的是敬畏——敬畏证据,也敬畏常识。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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