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做生意的朋友都有过这样的经历:为了控制成本、保证供应,会从不同的上游渠道采购原材料或成品。整个过程看起来就是正常的商业往来——询价、看样、下单、付款。但有时,风险恰恰藏在这种习以为常的操作里。前些日子,我们团队办结的一起案件,当事人就是一家企业的负责人,他因为采购了一批产品,结果被卷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漩涡。直到被采取强制措施,他都感到困惑:我只是按合理价格采购,怎么就成了犯罪嫌疑人了?
这位当事人的情况并不复杂。上游厂家生产了大量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而他的公司作为下游采购方,将这些产品购入。案发后,由于源头被查,他的采购行为也被一并调查。在介入案件后我们发现,当事人在采购过程中,其实对产品质量进行过多次确认,其采购价格也处于市场合理区间,主观上是否存在“明知”的故意,证据上存在很大疑问。更为关键的是,随着案卷材料的深入梳理,我们发现整个案件的证据链条存在不少薄弱环节。这,就成了我们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突破口。
案件经过第一次开庭审理,事实和证据上的争议愈发明显。在二次开庭前,我们综合全案情况,认为为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已经成熟。于是,我们向法庭正式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记得当时,法官在庭后要求我们补充一份更详尽的书面申请。这个要求,往往意味着法官正在认真考虑这个可能性,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当然,法官的谨慎是职责所在。要说服法庭同意取保候审,尤其是在审理阶段,必须要有扎实的理由。在那份书面申请里,我们着重阐述了三个层面的考量,这或许能为面临类似处境的朋友提供一些思路。
首先是事实与证据层面。我们坚持的是无罪辩护的方向。核心观点在于,现有证据尚不足以确实、充分地证明当事人主观上“明知”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予以销售。证据的证明力存在疑问,事实尚未查清,在这种情况下,对当事人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就需要重新评估。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与犯罪的严重性、证据的扎实程度以及社会的危险性相匹配。
其次是法律适用的统一性问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同案同判”。通过对上游案件以及其他关联卷宗的细致研究,我们发现,在同一个省内,与当事人身份、行为模式几乎相同的其他产品购买者,在另案处理中大多被列为证人。而我们的当事人却被直接列为犯罪嫌疑人并予以羁押。这种执法尺度和司法认定上的不一致,本身就是一个需要重视的辩护要点。我们向法庭明确提出,司法应当追求公平和统一的标准。
第三点,也是法官尤为关注的一点,是案件处理对企业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这位当事人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和经营核心。他被长期羁押,直接导致这家经营了数十年的企业陷入停滞:业务合同无法履行,员工工资发放困难,项目全部搁置。我们向法庭说明,这家企业曾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过贡献,背后关联着许多家庭的生计。在保护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也需要权衡强制措施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的冲击。如果能够在保障诉讼的前提下,变更强制措施,让企业负责人出来维持运营,无疑是一种更为兼顾的处理方式。
最终,法庭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决定对当事人取保候审。那天接到通知后,我们立刻联系家属,告知需要准备的材料。第二天,当事人在被羁押数月后,终于得以暂时恢复自由,回到他的企业和家庭中去。看到他和家人团聚,我们也由衷地感到欣慰。这种欣慰,不仅仅是因为一个阶段性辩护目标的实现,更是因为通过专业工作,我们在冰冷的法律程序与鲜活的现实生活之间,尽可能找到了一种平衡。
说回取保候审本身。它并非案件的终结,而只是强制措施的变更。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随传随到。但对于一个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一家濒临停摆的企业来说,这宝贵的“自由”时间,意义重大。它让当事人有机会更好地配合律师准备辩护,也有机会尽力稳住企业的基本盘,减少因诉讼带来的次生伤害。这个案例也再次提醒我们,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工作是多维度的。除了在实体上针对罪名和证据进行攻防,在程序上依法为当事人争取最适宜的强制措施状态,同样是有效辩护不可或缺的一环。每一个环节的推进,都需要扎实的法律功底、细致的案卷梳理和对当事人处境的深度共情。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