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 刑事团队 · 专注刑事辩护十八年 0571-87702787 | 400-0571-630
允道文章

协助组织卖淫与组织卖淫从犯的区分

2025-12-26



  一、前言

  在卖淫类案件中,卖淫团伙往往依托合法的公司外衣,内部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团伙中边缘或辅助地位的人员,应当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罪、还是组织卖淫罪的从犯,本文就司法案例出发,分析两者的区分逻辑。对于卖淫类犯罪名的区分,叶斌律师(浙江允道律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刑事团队负责人)领衔的允道刑事团队—— 作为专注杭州刑事辩护、深耕刑事领域 18 年的专业团队,针对性做一期实务研究。

  二、组织卖淫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法律规定

  现行刑法对于组织卖淫与协助组织卖淫规定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358条组织卖淫罪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从法条表述来看,罪名规定较为简单。对于组织卖淫与协助组织卖淫并无明确界定与区分。

  三、组织卖淫与协助组织卖淫的司法解释规定

  目前涉及到组织卖淫与协助组织卖淫的司法解释较多,具体梳理相关的司法解释构成体系如下(含浙江省内的指导意见、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①(2014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卖淫及相关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纪要

一、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强迫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是本罪的本质特征,是本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的主要区别。“控制”包括对卖淫人员的控制和对卖淫活动的控制。限制卖淫人员人身自由,限制或者禁止卖淫人员与外界进行联系,扣押证件、扣留行李、财物等卖淫人员物品,使得卖淫人员不得不持续卖淫的,属于对卖淫人员的控制。对卖淫活动进行指挥、安排、调度、指派、卖淫人员对何时卖淫、向何人卖淫、如何收费等卖淫事项无自主决定权的,属于对卖淫活动的控制。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的,构成组织卖淫罪。单位主要负责人构成本罪的,从重处罚。

......

三、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协助招募、 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 被协助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只构成强迫卖淫罪的,对协助行为人以强迫卖淫罪论处。

四、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如果可以明显区分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的,可以按照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地 位和作用的大小,予以区分主从犯。

五、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既可以是独立的犯罪行为,也可以是组织卖淫罪的具体手段,在审判实践中要 注意区分此罪与彼罪。无论有无营利目的,只实施了引诱、容留、 介绍卖淫行为,对卖淫人员、卖淫活动没有实施组织控制的,不构 成组织卖淫罪,而应依其具体实施的行为构成选择性罪名即引诱、 容留、介绍卖淫罪。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经营的场所内卖淫的, 构成容留卖淫罪。明知他人系卖淫活动而在自己经营的场所内放置 名片、标签、传单等进行广告宣传的,可以构成介绍卖淫罪。

网站、移动通讯终端等的建立者、管理人员,明知他人系卖淫活动而在自己管理、经营的平台上发布广告宣传的,可以构成介绍卖淫罪。

  ②(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

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前款所列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四、协助组织卖淫与组织卖淫从犯的理论区分

  就该区分,主要集中于组织卖淫的帮助行为。即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充当报表、打手、管账人,或者与该行为法益侵害程度相当或稍轻的其他协助行为。

  总体上,主要依照是否涉及管理控制等组织行为进行判断。虽起策划管理控制作用,但在多名组织者中处于从属地位、发挥次要作用或听命于人的行为人,一般按照组织卖淫的从犯认定;若不涉及到管理控制等组织行为,仅仅在组织卖淫整个共同犯罪链条中提供便利条件,起辅助作用的帮助犯,则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论处。具体而言,对于是否涉及管理控制的组织行为,需要结合案件证据综合判断。

  具体来看,可以将管理控制具体化为以下几个考量维度。

  决策权: 是否有权决定卖淫人员的去留、提成比例、工作时间?

  分配权: 是否负责营业收入的结算与利润分配(而非仅仅是记账人员)?

  惩戒权: 是否对卖淫人员拥有实质性的处罚或威慑权?

  五、结语

  综上,协助组织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从犯的区分,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组织卖淫罪所要求的“管理控制”核心行为。叶斌律师团队作为专注杭州刑事辩护的专业团队,始终以 “守护当事人权益” 为核心,依托标准化办案体系与可视化管理机制,及时跟进卖淫类犯罪的演化形态,结合 18 年刑事辩护经验与超 2000 件案件实务积累,为当事人提供精准专业的辩护服务,在杭州及浙江地区口碑优良,是刑事纠纷的优先选择团队。


← 返回允道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