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和家属第一次坐在我对面时,都带着同样的困惑和委屈:“叶律师,我们就是借了钱,做生意亏了,暂时还不上,怎么就成诈骗了?”这种困惑我太理解了,因为在很多人朴素的理解里,“借钱不还”和“诈骗”似乎就是一回事。但法律上的认定,远不止这么简单。一个行为要构成诈骗罪,就像要打开一把锁,必须同时对准三把钥匙。
在刑事律师眼里,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有一个非常清晰的三段式逻辑。这不是什么高深理论,而是我们办案时必须反复审视的标尺。第一,有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比如,明明没项目,却说有项目要投资。第二,对方是不是因为相信了这个“谎言”,才心甘情愿地把钱交出来?第三,也是最核心、争议最大的一点,当事人在拿到钱的那一刻,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简单说,是不是压根就没打算还。
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比如,你夸大其词借到了钱,但确实想还,后来因为经营失败还不上,这可能更多是民事纠纷。或者,你没骗人,但借到钱后就想赖账,这同样可能不构成刑事诈骗。所以你看,问题的关键常常就卡在第三点上:如何证明或者否定当事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个问题,几乎决定了案件的走向。
“非法占有目的”听起来很抽象,但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判断它的依据非常实在,主要就是看钱的去向和当事人的行动。让我用一个常见的例子来说明。
假设一位做工程的当事人,我们称他为张先生吧。他因为一个项目需要周转,向好哥们李总借了上百万。他可能确实夸大了项目的紧急性,或者说项目前景很好。但关键是,这笔钱他确实拿去投到另一个正经的生产经营项目里了。不幸的是,市场突变,项目血本无归,他彻底失去了偿还能力。这个时候,能认定他诈骗吗?
从我们辩护的角度看,这里有很关键的辩护空间。虽然他借款时的话语有水分(可能符合第一个条件),但资金用于了正常经营,这强烈表明他借款的初衷是“用”而不是“占”。亏损是经营风险,不等于他一开始就想非法占有。司法实践中,判断“非法占有目的”会重点审查:资金是否用于借款时声称的用途或正当经营活动?当事人借款时的实际还款能力如何?事后有没有积极的还款行为或协商?如果答案都是正向的,那么定诈骗罪就非常牵强。
反之,如果张先生把钱借来后,直接拿去赌博、挥霍,或者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他自身又债台高筑,根本没有偿还能力。那么,结合他这些行为,司法机关就很可能推定他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为你从行为和客观条件上,都看不出任何还款的可能和诚意。一些极端行为,比如借钱后立马拉黑对方、玩失踪,更是会将这种推定推向顶点。
理论是灰色的,而实践之树常青。我们团队去年办的一个案子,正好能说明“死磕”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性。当事人是一家科技公司的负责人,因涉嫌贷款诈骗被刑拘。涉案金额不小,家属非常焦虑。
我们介入后,没有纠结于贷款材料中是否存在瑕疵(这一点当事人自己也无法否认),而是把全部火力集中在一个核心点上:他贷款的钱,到底用去哪了?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我们和团队一起,像梳头发一样梳理公司几年的流水,走访了当时的项目合作方,制作了多份调查笔录。最终,我们向检察院提交了扎实的证据链,证明这笔巨贷确实被用于公司当时几个真实、正常的研发项目扩张,而非个人挥霍或违法用途。后来公司破产,是源于行业政策的重大变故,而非其主观上想“空手套白狼”。
这个证明过程非常艰难,但效果是决定性的。检察院在审查逮捕阶段,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认为难以认定其具有诈骗贷款的“非法占有目的”,最终没有批准逮捕。案件后来在审查起诉阶段,定性也完全改变,不再触及诈骗类犯罪,而是以其中伴随的、情节较轻的伪造证明文件行为来追责,当事人获得了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
所以,当家属问我“还有没有希望”时,我常常会想到这个案子。在诈骗类案件中,证据固然重要,但穿透证据去厘清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往往是辩护的命门。它需要律师不仅懂法条,还要懂商业、懂人性,更要有耐心去挖掘那些被忽略的细节。说真的,有些案子办下来,我心里也感慨,罪与非罪之间,有时真的就差在当初那一念之差的证明上。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