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月前,我接到一个案子,当事人因为在朋友聚会时“在场”,被警方以强制猥亵的名义传唤。事实是,他并未与被害人有直接的身体接触,只是在某些环节帮忙递了蜡烛。这样的细节,让他很担心会被认定为涉案的“共同犯罪”。这类案件,在我的执业经历中并不少见。
很多人第一次面对这样的情况,会本能地认为:只要没动手,就没有风险。但刑法上的“共同犯罪”,并不单纯看动手与否,而是看是否存在“共同故意”和“分工配合”。比如《刑法》第237条关于强制猥亵的规定,只要存在强制手段并侵害他人意志,即可构成犯罪,如果有多人共同实施或分工协作,法律会认为他们是共同犯罪。
在一些案件里,所谓的“参与”,包括帮助营造氛围、协助他人完成行为、为实施行为提供便利等。比如递蜡烛照明,如果被认定是为了方便他人实施猥亵行为,并且你知道这个意图,就有可能被归类为“帮助犯”。反过来说,如果只能证明你只是出于无关目的帮忙,那么法律上就可能认定你只是“在场”,不构成参与。
所以,这类案子的核心,是厘清你的行为和主观意图,警方往往会结合现场证据、聊天记录、证人证言来判断。就像我遇到的那位朋友,他担心的不是事实本身,而是事实被误解的风险。
但光有这些法律原理还不够,真正的难点在于,落到具体情节时,警方会倾向于从整体氛围判断,这就需要辩护人一步步拆解事实。
刚才说到的那个案子,争议点就在于:他知道当晚有亲密接触发生,但他没有参与,只是旁观和偶尔帮忙。在警方眼里,如果你知道他人在实施违法行为,却仍协助一些环节,这可能被视作“有心理上的共同故意”。
举个例子,假设某人帮另一人在封闭环境中维持光线、背景音乐、甚至阻止第三人进入,这就是明显的助力行为,涉嫌帮助犯。但如果你只是顺手递了物品,并不清楚他人的具体行为性质,法律上则可能认定“缺乏共同故意”,不构成犯罪。
我处理类似案件时,通常会先还原现场,厘清时间线:什么时候知道发生了什么事?行为目的是什么?是否存在事先沟通和分工。这些都是区分“在场”和“参与”的关键依据。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有些案件中,看似“旁观”的人最终免于追诉,而另一些案件中,他们却成为共同被告——区别就在于事实细节和证据链。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做的有三点:
一是如实说明自己的行为动机与细节,避免模糊、含糊不清的表述,因为模糊会让警方自行揣测动机。
二是保存、提供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参与、没有事先共谋的证据,比如聊天记录、现场录像等。
三是尽早让专业律师介入,由律师在询问阶段协助厘清你的法律身份,阻止“在场”被误解为“参与”。
强制猥亵罪以保护他人人身自由为核心目的,因此在调查中,警方会优先保障被害人权益。但这同时意味着,作为被怀疑方,当事人需要更加主动、精准地还原事实,才能避免被卷入共同犯罪的认定体系。
我自己的经验是,如果能在第一时间把事实拆解清楚,让办案人员看到你与实施行为的明确隔离线,就有机会把风险降到最低。毕竟,办案子有时候像解九连环,必须一环环理清,才能找到出口。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