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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说假话借钱,就一定是诈骗罪吗?

2025-12-22

很多时候,亲朋好友、生意伙伴之间借钱周转,是再平常不过的事。一方说有个好项目急用钱,或者说家里遇到点困难,另一方基于信任把钱借出去。但如果后来发现,借钱时说的理由不完全是真话,这笔钱也没还上,出借人一怒之下报警,这事就复杂了。很多人会下意识认为:“你骗我,就是诈骗!”但法律上的认定,远比这个朴素的念头要审慎和复杂得多。

一、谎言,不是诈骗罪的唯一门票

前些年,我接触过一个案子,当事人是位外省某市的张先生。他经营着一家公司,因为资金链紧张,以开发一个新项目的名义,向一位朋友借了一笔数百万元的款项。但实际上,这笔钱大部分被他用于偿还之前的经营债务了。后来项目没做成,钱也没能按期还上,朋友认为受骗,以诈骗罪报案。一审、二审,张先生都被判有罪。

这个案子的问题出在哪?从表面证据看,借款理由存在虚假成分(新项目),借款后未能归还,似乎符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要件。很多人,甚至一些办案人员初期也容易陷入这个思维定式:有假话+没还钱 ≈ 诈骗。但如果刑法如此简单,那商业活动中无数因经营失败导致的债务纠纷,都可能被轻易地套上刑事犯罪的帽子。法律必须区分“骗钱”和“借钱不还”,而区分的核心,不在于有没有说谎,而在于借钱的那一刻,他内心到底想不想还。

二、“非法占有目的”,是藏在行为里的密码

刚才提到的张先生案,之所以后来出现转机,正是因为在复查中,律师和法官没有停留在“谎言”的表面,而是深入探究了他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个核心。这个目的不会写在脸上,只能通过他的一系列客观行为来反推和印证。

在那个案件中,关键的突破口有两点。第一,借款时,张先生的公司仍在实际运营,有资产、有业务,并非一个空壳。这说明他并非毫无偿还的客观基础。第二,在借款到期无法现金偿还后,他主动提出并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想用自己公司的部分股份来抵债。这个“以资抵债”的行为,强烈地表明了他在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有承担责任的意愿,而非试图将钱财据为己有后逃之夭夭。

这两个行为叠加,就像两块拼图,拼凑出一个更完整的图像:一个陷入困境但仍想努力经营、试图履行债务的企业主形象。这与“借钱时就没打算还”的诈骗主观心态,存在本质区别。最终,这个案件在更高级别的法院审理后得以纠正。这给我们一个极其重要的启示:不能因为结果没还钱,就倒推出最初借钱时就想非法占有。

三、辩护的关键:围绕五个方面构建防御

那么,在类似案件中,律师的辩护工作重点在哪里?司法机关在判断“非法占有目的”时,又会审查哪些方面呢?结合多年的实战经验,我总结出以下五个方面,它们就像一次全面的“体检”,缺一不可:

第一,审查借款人的身份与资产状况。他是不是一个真实存在的、有稳定职业或产业的人?就像张先生,拥有一家运营中的公司,这就是重要的责任财产。如果借款人借款时已经债台高筑且身无分文,所有财产都被转移,那风险就极高。

第二,审查借款的用途和流向。钱到底去哪了?是用于个人挥霍、赌博、偿还非法债务,还是像案例中那样,用于填补公司经营窟窿?后者的主观恶性通常远小于前者。

第三,审查借款后的还款行为及态度。是彻底失联、伪造凭证继续行骗,还是像张先生那样,虽然现金还不上,但积极协商以股权抵债、出具还款计划?积极的态度是反驳“非法占有目的”的有力证据。

第四,审查未还款的真实原因。是经营风险、市场突变、投资失败等客观原因,还是纯粹的主观上不想还?很多生意失败导致的纠纷,根源在商场,而不在刑法。

第五,也是最关键却常被忽视的一点:对借款人主体(尤其是公司)的财务审计。在张先生的案子里,当初如果对他的公司进行规范的财务审计,或许能更早厘清其资产债务情况,判断其真实的偿还能力。缺乏这个关键证据,指控其“无偿还能力”就显得根基不稳。

说这些,并不是为欠债不还开脱。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而刑法意义上的诈骗,门槛要高得多,它要求证明行为人从起点就心怀不轨。作为律师,我们的职责就是在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之间,划出那条清晰而坚实的界线,防止民事问题被不当拔高为刑事案件。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朋友遇到了类似困扰,不要被“诈骗”两个字吓倒,冷静下来,对照上面五个方面,梳理一下客观事实,或许就能看到解决问题的不同路径。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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