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以为,认罪认罚就是在公安或检察官面前说一句“我认罪认罚”。其实,这远远不够。真正的认罪认罚,需要不仅承认客观上的行为,还必须清楚地承认它的主观故意——否则,法律上很可能不承认你“认罪”,案件也不会因此获得程序和刑罚上的优惠。
记得有一次,我在西湖区遇到一个涉嫌盗窃罪的案件。李某在公安问讯中,明确表示“我认罪认罚”,但当民警让他详细交代经过时,他却说:“我只是看到东西没人要,就拿走了。”
这句话听上去没什么问题,但在刑法上,这就否认了盗窃的主观故意——盗窃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去拿走他人财物,而不是“以为没人要”。换句话说,如果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故意”,就不成立盗窃罪。
结果,尽管李某声称认罪认罚,公安还是认定他态度不好、不承认犯罪。这让我想起我们现在正在办理的一宗案件:当事人在讯问中也是这样一边承认“认罪认罚”,一边坚称“我不知道”“我没有故意”,结果检察院认为他根本没认罪,依法批捕。这就是为什么在认罪认罚中,必须同时承认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
刚才的案例,主观故意是认定盗窃罪的关键。在很多刑事案件中,“你是否明知”也是同样的症结所在。比如有一次,一位朋友在外省某市遇到麻烦,他坚称自己完全不知情,可办案部门却依据一些间接迹象认定他“肯定知道”。
说实话,第一次遇到这种案子时我也有点懵,因为有些行为看上去确实可能让人怀疑你知情,比如出现的地点、处理事情的方式等。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你确实不知情,那么你的辩解很可能得不到采信。
更棘手的是,如果当事人选择坚持不违心承认,而只是口头说“认罪认罚”,这种做法在程序上并不能让案件进入认罪认罚的简化处理通道,反倒可能导致案件按普通程序走,甚至影响取保候审或缓刑的机会。很多人在这种时候会陷入两难。
从刚才两个案子的对比可以看出,如果选择认罪认罚,就必须完整承认检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包括行为本身和主观故意。否则,对方会认为你没有真正认罪,不会给予认罪认罚的量刑优惠。
那么,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没有主观故意,该怎么办?我的建议是——首先仔细评估证据,看看能否用客观材料支撑“无故意”的辩护方向;其次,要向家属和当事人解释认罪认罚的法律意义,让他们知道这不只是一个口头选择,而是会直接影响案件走向的重要节点;最后,如果坚持不承认主观故意,就要心理准备:案件将按普通程序推进,可能失去部分程序和刑罚上的优惠,但有机会争取无罪或罪轻判决。
办案有时候像解九连环,每一环都需要考虑得很清楚。认罪认罚只是其中一环,但它直接关联量刑结果。希望当事人在作出决定前能多听听专业意见,权衡利弊。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