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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刑事辩护中的物证问题:从一起强奸案看取证与保存的法律规范



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定罪量刑的关键。然而,实践中物证的提取、保存和移送是否依法进行,却常常成为争议焦点。



《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条规定看似简单,实则对办案机关提出了极高要求。如果物证来源不明、程序不合法,即便鉴定结果再“有力”,也无法作为定案依据。



团队律师在办理一起涉嫌强奸案件时发现,侦查机关在物证提取过程中存在严重问题。例如,被害人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案发时所穿的内裤,这是唯一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但令人遗憾的是,办案人员并未依规填写《提取物证登记表》,也没有制作《物证提取笔录》,更没有让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确认。这种缺失不仅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4条关于原物保存的规定,也直接导致该物证无法在庭审中出示。



更为关键的是,该内裤最终被剪裁成一块“布片”送检,而鉴定意见中仅提到“标记为受害人王某内裤布片”。这一操作引发了诸多疑问:是谁剪裁的?是否有相关资质?剪下的布片来自内裤哪个部位?这些问题若无法查明,就难以确认送检样本的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8条明确规定:“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意味着,一旦物证链条断裂,哪怕鉴定结果再“准确”,也不能作为判决依据。



此外,在人身检查与物证提取方面,同样存在程序瑕疵。例如,被害人阴道拭子、胸部拭子的提取过程未制作笔录,亦无相关人员签名;嫌疑人龟头拭子更是出现数量不符的问题。这些细节看似微小,实则关乎整个案件证据链的完整性与合法性。



司法实践告诉我们,一个案件的公正与否,往往取决于最基础的程序是否严格遵守。正如古人所言:“依法株罪,则民就死而不怨。”只有当执法机关依法履职,证据链条完整可靠,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



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助大家理解刑事案件中物证的重要性,以及法律对物证收集、保存和移送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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