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家属拿着判决书或者拘留通知书来找我时,第一句话往往是:“叶律师,我们家的人就是跟人吵了几句,推搡了几下,怎么就成了‘寻衅滋事’了?”说实话,我完全理解这种困惑。在我执业这十几年里,尤其是在杭州,经手的寻衅滋事案件不少,这个罪名在实践中确实常被同行们私下称为“口袋罪”——因为它涵盖的范围有时显得比较宽泛。
记得前年,我接触过一个案子。当事人张先生是外省某市一家企业的保安主管,因为停车纠纷,带着几名保安与另一方的几个人发生了冲突,过程中有推搡、辱骂,也损坏了对方车辆。公安机关最初就是以寻衅滋事罪立案的。当时家属非常不理解,觉得这就是普通的打架纠纷。这个案子的核心,后来也成了我们辩护的重点,就在于法律上认定的“寻衅滋事”,和我们日常生活中理解的“闹事”有本质区别。它不仅仅看客观行为和造成的损失,更要看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否带有“肆意性”——也就是无事生非、借故生非,或者是否表现为“恃强凌弱”、“发泄情绪”。如果是邻里口角、小额债务纠纷引发的冲突,我个人也认为要慎用这个罪名。
所以,当家属问“会判多久”时,我首先会仔细看案卷,重点审视行为的起因和过程。是一时冲动,还是带有明显的挑衅和“展示能力”的意味?这直接关系到罪名的认定本身是否站得住脚。
说回到具体问题。比如最近有家属咨询,当事人李总在一桩寻衅滋事案中排位第二,被认定的损失有十几万元,并且已经全部赔偿,拿到了对方的谅解书。这种情况下,判刑的区间大致在哪里?
首先,排位第二,这在法律上通常会被认定为“从犯”。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法官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其次,已经赔偿并获得谅解,这是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能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悔罪态度,并修复了社会关系,在实践中对争取较轻处罚极为有利。
然后我们看法定刑期。寻衅滋事罪分为两个档次:情节一般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等特定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实践中,绝大部分案件都适用第一档,也就是五年以下。特别是像李总这种情况,损失金额虽然不小(接近二十万),但单独这个数额,如果没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比如在公共场所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多次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等),通常很难直接升格到五年以上那一档。我在杭州法院办理过的众多类似案件中,也极少见到仅因损失数额较大就判处五年以上实刑的。
那么,在第一档“五年以下”的范围内,如何进一步判断?从犯身份、全额赔偿并获得谅解,这两点会发挥巨大的“减码”作用。
综合这些因素,我可以给出一个基于大量实务经验的判断参考:对于类似李总这样,在共同犯罪中排位靠前但被认定为从犯,造成的财产损失在十几万至二十万左右,并且已经赔偿到位、取得谅解的寻衅滋事案件,最终的宣告刑有很大概率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争取适用缓刑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当然,这只是一个大致的、积极的预判方向。每个案子都有独特的细节,比如当事人在具体行为中的作用、是否有前科劣迹、到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是否自首等等,都会影响最终结果。这也正是我们刑事律师工作的价值所在——在法定的框架内,为当事人挖掘一切可能的从轻、减轻情节,将这些情节通过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有效的沟通,清晰地呈现给办案机关和法庭。
所以,当家属面对这样的处境时,不必过度恐慌。关键是要正视案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将赔偿谅解等工作做到位,并通过律师的专业辩护,把当事人有利的一面系统地组织起来。寻衅滋事罪这个“口袋”,装进去的行为有各种形态,但出来的路径,依然可以通过专业的法律工作去积极争取和厘清。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