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有位家属找到我,讲述了一起令人心情复杂的案件:他们的亲人患有智力低下,从小在普通环境中长大,但却在与两名年仅八岁的女孩接触时,被认定构成严重性侵罪并被判刑十八年。家属觉得判决过重,想知道这种情况在法律上的边界在哪里。
案卷里,法院认定的事实是“以手部接触了幼女的性器官”,并非插入性器官的行为。这类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触碰到性器官,就可以认定为强奸幼女,即便没有进一步的性行为;另一种则认为,应区分“身体接触”与“性器官接触”的性质,符合强奸罪的行为应包括插入或其他足以完成性交的行为,其他情形应归入强制猥亵儿童罪。
我曾遇到过一个颇为类似的案子,唯一的差别是当事人用的是舌头接触对方,这在法庭上也引发过长时间的讨论。法律界普遍承认,接触性器官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儿童性权益,但不同案件对接触方式的认定差异较大,这就给辩护留下了空间。
需要注意的是,在涉及十岁以下儿童的案件中,法院的量刑标准普遍较重,比如一些案件即便没有插入,也可能定为强奸幼女,量刑可以超过十年。有的法官会采接触即强奸的立场,有的则会谨慎适用猥亵罪。因此,这类案件需要非常细致的事实分析和强有力的法律论证。
说实话,第一次办这类案子时,我也有点困惑。很多家属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会第一反应认为“智力低下”就等于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在刑事法律中,这种推测是不成立的。
依据《刑法》关于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规定,只有在行为时确实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合法有效的医学鉴定,才能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缺乏法律认可的医学证明,仅凭家属或身边人的观察,是无法在法庭上成立的。
本案中,虽然当事人确实有智力低下的表现,但缺乏医学鉴定材料,而且行为中出现主动将受害人带至角落并多次触摸的情节,法院很容易认定他在事发时存在基本的认知能力。即便存在冲动控制问题,也不必然免除刑责。
我常提醒家属,如果亲人有明显的认知障碍,除了治疗、护理,更重要的是要有日常的看护和行为约束,否则一旦发生触犯刑律的行为,即便想用此作为辩护理由,也极易被法院驳回。
很多人看到十八年的刑期,第一反应都是“太重了”。但在法律的量刑框架里,强奸幼女罪属于特别严重的犯罪,如果存在多名受害人、多次作案等情节,刑期很容易突破十年以上。即便案件最终在二审维持原判,也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辩护空间——问题在于二审阶段的辩护难度加大,且需要聚焦在事实认定和罪名定性上。
在我接触过的案件中,有的通过重新审视案件细节,把“强奸幼女”改为“猥亵儿童”,刑期大幅降低;有的则着重证明行为人的智力和心理状态,对量刑起到了一定缓解作用。关键是要用证据说话,精准把握争议焦点,而不是笼统地说判得重。
所以面对类似情况,家属的第一步应该是拿到判决书,交给经验丰富的律师从法律适用和证据细节两方面评估。只有这样,才可能在后续程序中找到突破口。
归根结底,这类案件的难点在于两个问题:一是“接触行为”的法律定性,二是行为人智力障碍的刑责影响。法院在量刑时往往会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为第一原则,这决定了量刑基调通常偏重。但只要案情本身存在事实争议,专业辩护仍有机会降低罪名或刑期。对家属来说,最重要的是尽快行动,把手上的信息交给懂得在法条与判例之间找到辩点的律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