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诈骗案中的法律认定与数额计算
###标题:网络直播诈骗中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近年来,随着短视频平台的迅猛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直播形式实施诈骗行为,手段隐蔽、传播广泛,严重侵害了公众财产安全。近日,《刑事审判参考》刊载的一起典型案例——宋某岩诈骗案,就围绕通过抖音平台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性质及打赏金额是否应计入犯罪数额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具有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宋某岩经营传媒公司,组织主播和运营人员通过虚构恋爱关系、承诺线下见面等方式,诱导粉丝在直播间大量打赏,最终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该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通过直播平台进行的“打赏”是否构成诈骗犯罪?平台抽取的50%手续费是否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电信网络诈骗的关键特征在于利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非接触式诈骗。本案中,被害人并非事先确定的特定对象,而是通过点赞、私信等方式逐步筛选出目标用户,再以虚假承诺恋爱关系、发生性关系等方式诱使被害人打赏,符合“点对面”的诈骗模式。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普通直播打赏的范畴,属于典型的婚恋型诈骗。
在打赏金额的认定上,有观点认为平台抽成部分不应计入诈骗总额,理由是被害人实际损失为扣除手续费后的净额。但法院并未采纳这一观点。一方面,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支付的是全部款项,而非仅剩部分;另一方面,平台抽成是被告人使用平台服务的成本,类似于银行转账时收取的手续费,仍应计入诈骗数额。此外,平台作为第三方并无与被告人共谋骗取财物的意思表示,因此不能将平台抽成视为对赃款的处分或分割。这一点也与司法实践中处理类似案件的做法一致。
从法律适用角度看,本案判决体现了对新型网络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明确了在网络直播背景下,只要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财物,无论资金流转路径如何复杂,均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同时,对于平台抽成是否扣除的问题,法院坚持了“全额计入”的原则,确保了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得到充分保护。
综上所述,面对日益复杂的网络诈骗手段,公众在享受直播互动的同时,也要提高警惕,避免因轻信所谓“网恋”“线下约会”而遭受财产损失。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保留证据并报警求助。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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