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几个月前,一位朋友在私信里问我:“叶律师,你给那些‘坏人’辩护,减轻处罚时是什么心情?”这个问题,我在执业十八年里被问过不止一次。今天,我们就聊聊这个话题。
我接过的第一个案子,是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那位当事人是个五十多岁的农民,在外打工时,妻子与村里另一位男子保持着不光彩的关系。对方不仅毫不避讳,还在公共场合炫耀,这种挑衅对当事人而言无疑是一种长期的心理压迫。
直到有一天,矛盾终于激化。灌溉农田时,对方剪断了电线,不准他接通;甚至说,就算你要浇水,也不许电线经过我弟弟的地。此后,当事人愤怒之下,泼了一小桶柴油并点燃,造成对方严重烧伤。
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提起公诉,这个罪名的法定刑期是十年以上。但我们的辩护观点是:柴油量不大,燃烧位置并非要害;事后他没有继续攻击,也没有阻止旁人的救援。在法律上,这更符合故意伤害罪条款。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了五年有期徒刑。
我承认,当法院依法变更罪名时,我的心情是畅快的。因为在我眼中,当事人的行为该负法律责任,但并不应背负超出事实的罪名。好人与坏人,在法律语境里并不是评判标准——我们只能说某人做了某件违法事,应该承担法律后果,至于人的整体品性,是另一回事。
很多人觉得,警察把人抓了,就是罪犯。这种看法忽略了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是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并不意味着纵容犯罪,而是防止冤案。它要求在判决生效前,被追诉的人都是“嫌疑人”或“被告人”,他们有权利得到辩护。这不仅是律师的工作,也是法律保障普通人的防线。因为法律不是只保护别人——一旦类似的事情发生在自己、家人或朋友身上,这条原则就会显得极其重要。
我们的刑法还有一个核心原则,《刑法》第三条明确:只有法律明确规定是犯罪的行为,才能定罪处罚,没有明文规定的,就不能定罪。这是罪刑法定原则,也是所有刑事辩护的起点。
说到底,刑事辩护的意义,不是帮助当事人逃避责任,而是确保他们承担的责任与事实匹配,与法律条文匹配。一个行为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有可能意味着判几年和判十几年的差别。
十八年办案,我见过性格温和的人在极端情况下做出了冲动行为,也见过确实有恶意的人。无论个性如何,他们都有权依法辩护。这不是替他们美化,而是替法律框架里的秩序工作。
案件的社会舆论往往比事实走得快,大家对当事人下结论的速度,远超案件调查的速度。但法律的审查是慢的、严格的、基于证据的。当事人家属常常问我:“叶律师,他还有希望吗?”我的回答通常是——有,只要法律上还有讨论空间。
总结一下,法律世界里没有绝对的好人坏人,我们只看事实和证据,看行为和法律之间的对应关系。无罪推定和罪刑法定,不是抽象的理论,而是保护每一个普通人不被随意定罪的底线。作为律师,我的责任是守住这条底线,让判决建立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之上。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