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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辩护,律师的“三板斧”往哪砍?

2025-12-14

很多当事人被控诈骗后,第一反应都是“我没想骗人”。上周,一位从外省某市赶来的企业主坐在我办公室,手里拿着一份起诉意见书,眉头紧锁地问了同样的问题。他的情况有些特殊,涉及一笔因管理疏漏产生的费用纠纷,事发后也已积极补缴。他说,自己从头到尾都没想过要占这个便宜,怎么就成了诈骗?

这种困惑,我在执业十八年里见过太多。法律上的“诈骗”,和普通人理解的“骗钱”,往往存在一道需要仔细辨析的鸿沟。今天,我就结合最近处理的一些案件思考,聊聊在诈骗类案件中,我们通常会从哪几个核心方向去寻找辩护的突破口。

第一板斧:砍向“主观故意”——“我没想骗”不等于法律不认定

那位企业主反复强调“没想非法占有”,这恰恰是辩护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战场。在刑法里,诈骗罪是典型的“目的犯”,必须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这听起来有点抽象。我打个比方,就像你去朋友家,误把他放在客厅的、和你一模一样的伞拿走了,这通常不算偷,因为你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如果你明知那是他的伞,为了不还而故意拿走,性质就变了。

回归到案件。像原文中提到的,当事人事后补缴了费用,这个行为本身就是反驳“非法占有目的”的有力证据。律师需要做的,是把这种“事后补救”的行为,放在整个事件的前因后果中去解释,向办案机关清晰地呈现:我的当事人或许在处理方式上有瑕疵,或许在管理上存在疏忽,但他的核心目的始终是解决问题,而非将财物据为己有。公安机关最初的介入,有时是基于民事纠纷或行政违法,而能否成功“升格”为刑事案件,主观故意的证据锁链是否牢固,往往是检法机关重点审查的环节。

这就引出了一个更深层的问题:当事人究竟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他是不是真正的决策者和受益者?

第二板斧:砍向“犯罪金额”——数额是量刑的生命线

如果第一个问题(是否构成犯罪)的辩护空间有限,那么第二个战场——犯罪金额的认定——就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要面对多重的刑罚。诈骗罪是数额犯,金额就像一座大山,数额越大,刑期越重。

我在团队内部讨论案子时常说,核算诈骗金额有时像解一个九连环,必须一环一环地拆解。比如,在涉及合同、服务费的诈骗指控中,检方起诉的金额,往往是一个“毛估估”的总数。这里面可能包含了:

律师需要像会计一样,拿着一把精细的尺子,去审查每一笔资金流向、每一份合同条款、每一项服务记录。目的就是把那些不属于“诈骗”所得的金额,从总额中精准地剥离出来。哪怕最终只能核减几万元,对当事人的量刑档次都可能产生决定性影响。金额算清楚了,但刑罚的轻重,有时候还取决于一个关键情节。

第三板斧:砍向“量刑情节”——“主动投案”的门道

经常有家属焦急地打电话问我:“叶律师,人已经被带走了,再说自首还来得及吗?”这里有个常见的误解。很多人以为,只有自己走去派出所才叫自首。事实上,法律对“自动投案”的认定要灵活得多。

原文中提到“他明确要求要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他是被带走”。这个细节非常关键。如果当事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确已通过电话、短信、委托他人转达等方式,向办案机关明确表达了投案意愿,并且这种意愿有客观证据(如通话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可以印证,那么即使他最终是被公安机关从家中或公司带走,司法机关在认定时,也完全可能考虑到其“主动归案”的意思表示,从而认定为自首。

自首,是法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在辩护策略上,我们会不遗余力地去固定和呈现这类对当事人有利的量刑情节。除此之外,退赃退赔、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等等,都是可以着力争取的辩点。每一个情节的确认,都像是在为当事人刑期的天平上,增加一个减轻重量的砝码。

说到底,刑事辩护不是诡辩,而是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的合法权益。它要求律师既要有穿透事实的法律眼光,也要有理解人性的共情能力。面对诈骗罪的指控,恐慌和辩解往往无济于事,冷静下来,和你的律师一起,从主观故意、犯罪金额、量刑情节这三个核心维度,重新审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才是走出困境的开始。这条路可能曲折,但绝非没有光亮。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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