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做自媒体的朋友,可能都遇到过类似困惑:我明明是在揭露行业乱象、提醒大家避坑,说的也都是有据可查的事实,怎么就被起诉“侵犯名誉权”了?而且一开口就是几十万的索赔。去年,我团队就处理了一起这样的案子,当事人是位B站的UP主,因为一条批评行业问题的视频,被对方起诉索赔50万。最终,从一审到二审,法院都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求,认定UP主不构成侵权。案子赢了,但这个过程本身,值得我们每一个内容创作者,甚至每一个普通人深思。
记得那位UP主第一次来律所时,手里紧紧攥着法院的传票。他说,接到电话通知那天,他正在外地,一开始以为是诈骗电话。直到收到短信和传票,才意识到事情是真的。他反复跟我强调:“叶律师,我的视频里引用的都是官媒报道和官方文件,公司信息也打了码,我是在做好事啊。”他的困惑和委屈,我完全理解。一个自认为在行使监督权、做公益科普的人,突然成了被告,索赔金额高达50万——这笔钱对任何人来说都不是小数目,带来的心理压力是实实在在的。很多当事人都会问:难道说真话、做好事,也有错吗?
这个问题,恰恰是这类案件的核心。从法律上讲,名誉权侵权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法院判断是否侵权,主要看四点:行为是否违法、对方的社会评价是否真的降低了、这种降低和你的行为有没有因果关系、你主观上有没有过错。所以,是不是“做好事”,并不是免罪金牌;关键在于,你“做事”的方式,是否在法律划定的边界之内。
回到我们办的这起案子。为什么法院最终认定不构成侵权?判决书里的说理非常清晰,也给自媒体划出了几条安全线。
首先,是事实的基石牢不牢。这位UP主的视频,所有核心事实都来源于国务院部门的通知、地方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权威媒体的公开报道。他没有自己“捏造”任何情节。法律上的“诽谤”,指的是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如果你的每一个关键陈述都有官方白纸黑字的文件支撑,那么你就站在了坚实的地面上。
其次,是指向性明不明。他的视频对涉及的公司信息进行了打码处理,普通观众看完,无法直接、唯一地识别出原告是谁。这很重要。如果观众都看不出来你在说谁,那所谓“降低特定对象社会评价”就无从谈起。
最后,也是我认为最关键的一点,是主观意图和审核义务。UP主制作视频的目的是揭露行业问题、提醒求职者避坑,属于为了公共利益的舆论监督。而且,他对引用的信息来源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他核实过那些文件是不是真的。法律保护正当的舆论监督,《民法典》第1025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影响他人名誉的,如果不属于捏造事实、侮辱诽谤或者没尽到审核义务,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有意思的是,对方为了证明自己社会评价降低,提交了很多证据。但我们发现,视频发布前的一两个月,人社部、审计署等官方机构已经密集通报、批评过相关行业问题了。也就是说,即便原告声誉受损,主要原因也更可能是之前的官方定性和媒体报道,而非一个后来发布的、阅读量有限的科普视频。这个因果关系的论证,在庭审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案子二审维持原判,彻底胜诉后,我又和那位UP主聊过一次。我问他,经过这么一遭,如果重来一次,还会做那条视频吗?他想了想,给出了一个很真实的回答:如果知道会惹来这么一场耗时耗力的官司,在过程中他可能会犹豫;但现在赢了,他反而更坚定了,因为法律最终认可了他行为的正当性。他说,自己会变得更勇敢,但行动上一定会更谨慎——勇敢在于敢于坚持对的事,谨慎在于会更注重每一句话的出处和每一个细节的处理。
他的心态,我很赞同。法律的保护不是纵容。它保护的是基于事实的、负责任的批评和监督,而不是情绪化的攻击或博眼球的谣言。这个案子的典型意义就在于,二审判决清晰地传达了一个信号: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自媒体,在法律面前适用的是同一把尺子。这把尺子量的是你行为的合规性,而不是你的“身份”。只要你基于事实、出于公益、尽到审核义务,你的声音就应当被保护。
说实在的,办这个案子的过程中,我也有感触。看到当事人从最初的焦虑、委屈,到最后的如释重负,甚至有所成长,我觉得这份工作的价值,有时就在这些地方。法律不应该是吓唬人的工具,而应该是守护底线、廓清是非的准绳。对于内容创作者而言,不必因噎废食,但务必心存敬畏。你的每一句话,都最好能经得起事实和法律的检验。
毕竟,追求正义的方式,本身也必须是正义的。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