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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文章

一次不该留下案底的诈骗案

2025-12-10

有时候,刑事案件的起因,并不是恶意的犯罪计划,而是一时的轻信与生活压力叠加的结果。去年,我遇到了一位涉嫌诈骗的朋友,她的经历让我再次意识到,很多当事人的困境,其实离我们每个人都不远。

从朋友圈信息到刑事指控

这位当事人是一位年轻母亲,疫情期间因怀孕离职,在家带着孩子,生活压力不小。一次,她在朋友圈看到一则关于“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信息。她认真向周围的朋友咨询后,自认为符合条件,于是按照对方的流程缴纳了几千元的社保等费用,一步一步照做。

事情的转折很快到来——传播这条信息的企业后来因骗取失业保险金案发,警方顺藤摸瓜找到了她。事实上,她的情况并不符合领取条件,但当时她并不知情。等到事情被查出来,她已经把保险金领了,而且在压力之下立即退还了全部款项。

从外部看,这似乎是一起有所得有所取的诈骗,但站在我们接手案件后的角度分析,这类情形的最大问题是:行为模式和重大后果之间存在信息差。她并没有主观上的诈骗动机,而只是轻信了来源不明的“指导”。然而,这只是案件的表层问题,真正的风险,藏在笔录之中。

笔录中的陷阱与自首的争议

接触案卷后,我发现她在公安阶段的笔录非常不利。在问答中,她承认自己明知不符合条件仍领取,这在法律上可能被理解为“主观故意”。更糟的是,关于获取信息的途径、当时的心理状态以及是否核实过领取资格,这些关键细节都没有记录下来。

还有一个有争议的点是“自首”。她是接到警方电话后前往派出所的,但警方当时的理由是车辆违章,这与真实原因毫不相关。等到到了派出所,她才知道是在调查涉嫌诈领保险金的事情。究竟这种情况下是否能认定自首,检察机关和我们之间有分歧。

我查了不少当地案例发现,即便在北京等地,类似案件的处理差异很大:有的判缓刑,有的却是不起诉。区别在于案情细节、当事人的态度以及律师争取到的法律认定。缓刑意味着不用坐牢,但案底依然存在,而不起诉则彻底免除刑事记录,意义截然不同。

多轮沟通背后的坚持

第一次与检察官沟通时,我们只是试探性的交换观点。第二轮沟通时,我们已经做了充分的阅卷和证据分析,将自首的理由、主观恶性的反驳一一呈现。到了第三轮甚至第四轮,检察官明显变得谨慎,不再轻易透露态度。经验告诉我,这是在认真考虑不起诉的信号。

整个过程,我们始终在细节上反复打磨:如何解释笔录中看似不利的表述、怎样证明她的行为是在误导下发生、以及呈现她退还款项的及时性。这些都需要用证据支撑,而不是情绪化的辩解。

最终,我们等到了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拿到决定书的那一刻,长舒了一口气,我也感到欣慰。这不仅挽救了她的个人记录,更是一次让法律回到本质的过程——处罚应该针对犯罪意图和行为,而不是一时的错误选择。

说到底,这类案件给我的提醒是:很多当事人需要的,不只是法律上的辩护,更是有人帮他们把复杂的事实与法律条文之间的桥梁搭好。陷入困境的人,往往已经没有了自行澄清的能力,这时律师的专业与坚持,才是改变结局的关键。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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