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因为酒后争执被带到派出所,原本只是配合调查,最后却背上了“袭警”的罪名。他们觉得委屈,觉得是对方先动的手,自己只是“下意识”地反抗了一下。但法律上的认定,往往和个人的感受存在差距。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当“委屈”遇上“袭警”,事情到底会怎么发展。
一个常见的误解是:只要没把警察打伤,就不算袭警。很多当事人会强调:“我只是推了一下”、“我就打了一拳,他也没怎么样”。但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认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不以造成轻伤甚至轻微伤为绝对前提。司法解释明确列举了“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行为方式。这意味着,即便只是挥了一拳、推了一把,只要这个行为被认定为是对警察执法行为的“暴力袭击”,就可能构成犯罪。
比如原文中提到的情况,当事人反手给了民警一拳,导致对方脸部浮肿。这个“浮肿”本身,就可能成为认定存在暴力行为的关键客观表现。法律关注的焦点,首先在于行为本身是否属于“暴力袭击”,其次才是造成的后果。后果严重,量刑会加重;但即便后果不重,行为性质一旦被认定,构罪的风险就已经存在。这就像闯红灯,没撞到人不代表你没违法。
当事人感到冤枉,核心通常有两个:一是认为警察先有不当行为(如推搡),自己是“被迫还手”;二是质疑警察当时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执行职务”。这两个点,恰恰是辩护中需要重点厘清的地方。
首先,关于“谁先动手”。即使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态度生硬、动作不规范的情形,这通常属于执法瑕疵的范畴。当事人以此为由进行的“反击”,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反而更容易被坐实“袭击”的行为。因为法律对执法者执行职务的行为给予了更高程度的保护,要求公民通过法定程序(如投诉、复议)来维权,而非当场对抗。原文中提到的民警推人行为,如果确实存在,可以作为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来争取从宽处理,但想以此完全否定“袭警”的成立,难度非常大。
其次,关于“依法执行职务”。这是袭警罪成立的前提。如果警察当时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法定职权范围,或者程序严重违法,那么当事人的反抗可能就不构成对“依法执行职务”的袭击。比如,任务已经结束,警察要求当事人去一个与案件无关的房间,这其中的性质就需要仔细审查。原文中当事人提到民警要求其去房间“签字”,这个“签字”的具体内容和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单纯的文书签署,还是其他调查行为?这需要结合全案证据来判断当时是否仍处于“执行职务”的持续状态。这一点,是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时一个非常重要的突破口。
在袭警案件中,有两个因素对案件走向有着近乎决定性的影响:一是是否取得被害民警的谅解,二是是否造成了实际的伤害后果。
谅解书的价值非同一般。正如原文中那位律师同行所分析的,警察出具谅解书的情况比较少见,因为这不仅仅是个人意愿,往往需要内部汇报和批准。一旦取得,这份谅解书的法律分量很重,它能直接、有力地反映被害方对当事人行为的谅解,是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法院判处缓刑时极为关键的考量因素。它传递出一个信号:执法者本身也认为事情情有可原,矛盾并非不可调和。
而伤情鉴定,则是认定危害后果的“铁证”。如果经过鉴定,民警的伤情达到了轻微伤及以上标准,那么案件的性质就会更加严重,当事人面临实刑判决的风险会显著增加。反之,如果只是短暂红肿,没有构成轻微伤,那么在已经取得谅解的情况下,争取不起诉或者缓刑的机会就大得多。当事人自己受伤的情况(如原文中提到的头部流血、胳膊淤青),虽然不能直接抵消袭警的行为,但可以作为证明事发当时双方存在冲突、过程可能存有争议的佐证,在量刑时可以作为情节予以考虑。
总而言之,面对袭警指控,感到委屈是人之常情,但法律评价遵循的是另一套逻辑。核心不在于谁更委屈,而在于行为是否越过了法律划定的红线。对于当事人而言,重点应放在审查执法程序的合法性、积极争取谅解、并专业地评估伤情后果的影响上。这类案件空间往往存在于细节之中,每一个环节的妥善应对,都可能改变最终的结局。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