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走进急诊室,看到的是需要救治的生命,而不是需要甄别的“好人”或“坏人”。止血、缝合、抢救,一套流程下来,生命体征平稳了,医生的职责才算完成。他不需要、也不应该在手术前先给病人做一场道德审判。这个道理,换到我们律师这一行,其实也一样。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第一次找到我时,内心往往充满复杂的情绪:有对案件的担忧,也有对我们律师工作的好奇,有时甚至会带着一丝试探。他们会问,叶律师,如果你知道这个人可能确实做错了事,你还会尽全力为他辩护吗?这个问题背后,藏着一个普遍的误解:仿佛律师的立场,是基于对当事人品德的认可。今天,我想聊聊这个事。
在我十八年的执业经历里,经手过形形色色的案件,其中职务犯罪占了相当一部分。近些年有个现象挺有意思,案件的来源更加多元了。有些案子来自监委,有些则是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涉嫌的罪名也五花八门,从贪污受贿到玩忽职守都有。
我们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其实和医生有共通之处。医生的职责是依照医学规范救治生理上的疾病;我们的职责,是依照法律规定,去“诊治”当事人所陷入的法律风险,维护他法定的合法权益。医生不会因为病人是个惯偷就拒绝缝合他的伤口,同样,律师决定是否接手一个案件、如何开展辩护,标准也并非当事人的道德分数,而是案情本身、证据情况以及法律的规定。很多同行都认同,我们提供的是一种专业的“法律救治”,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我们的“病人”在法律上,只是一个“嫌疑人”。
这听起来可能有点冷冰冰,但这不是冷漠,而是专业主义的起点。如果律师先入为主地带着“这人就是坏人”的念头去工作,那很可能就会忽略掉案件中那些对当事人有利的细节、程序上的瑕疵,甚至是可能的冤情。这不是辩护,这只是走过场。
正因为我们坚持这样的职业伦理,所以才会经常在案件中指出办案单位可能存在的问题。无论是审讯过程中的一些不规范做法,还是笔录里可能存在的模糊甚至不实之处,我们都会基于事实和法律提出质疑。
有意思的是,当一些曾经身处办案机关岗位的人,自己或其家人成为调查对象时,他们找到我,同样会感到焦虑和无助,同样会担心案件中是否存在不公。这时候,一个更深层的问题就浮现了:我们律师日常似乎在“对抗”公检法,那为什么当曾经的“对手”身陷囹圄时,我们依然愿意为他们辩护?
因为,我们真正的“对手”,从来不是某个具体的侦查员、检察官或个人。我们对抗的,是任何可能出现的、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不公,是那种可能让事实偏离、让法律失准的惯性或错误。这就像一场足球赛,律师是其中一方的守门员兼后卫,他的任务是确保比赛规则被遵守,防止对方违规得分。他防守的是球门和规则,而不是针对对方某一个前锋。
有位同行说过一段话,我深以为然。他说,在位行使权力时,理应敬畏法律,谨慎用权;而当角色转换,自己成为被调查者时,也一定会渴望程序的公正,渴望自己的辩解能被倾听,合法权利得到保护。律师为所有人辩护,包括为曾经的司法人员辩护,恰恰是在用行动宣告:法律面前,身份会变,但程序正义的权利不该变。今天你怎么运用权力对待他人,明天你也可能需要同等的法律对待。这才是法律应有的平等和威严。
所以,回到那个最初的问题:为什么要为所谓的“坏人”,甚至是为曾经的“对手”辩护?
因为这关乎法治的根基——无罪推定。在法院依法判决有罪之前,任何人在法律上都是无罪的。辩护权的存在,就像给强大的国家追诉机器安装了一个制衡与纠错的阀门。它的核心价值在于,防止任何人被错误地追究。今天,它保护的是一个你或许不喜欢的人;但明天,它就可能保护一个完全无辜的你,或者你的家人。如果这个阀门失效了,如果“辩护”成了只有“好人”才配享有的奢侈品,那么一旦指控的矛头指错了方向,谁还能站出来发出不同的声音?
我们敢于并且应当为那些不受欢迎、甚至曾站在对面的人辩护,不是为了挑战什么,恰恰是为了守护那个让所有人都能感到安全的社会基础。它守护的,不是某个个体的私利,而是法律程序本身的公正性。这套程序,是包括你我在内的每个人,在未来某一天都可能赖以自保的盾牌。
我想,这或许就是我们选择成为辩护律师的意义。我们通过为每一个具体的“嫌疑人”争取合法权利,实际上是在维护那条对所有人都至关重要的法治底线。这条底线清晰了,我们每个人面对法律时,才能有稳定的预期,才能有真正的安全感。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