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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无还,就一定构成诈骗罪?

2025-12-04

“叶律师,我借钱做生意亏了,现在还不上了,这算诈骗吗?”在咨询中,我常常听到这样的开场白。言语间,充满了对身陷囹圄的恐惧和对法律界限的茫然。今天,我们就来深入聊聊,在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模糊地带,法律究竟如何划下那条关键的线。

一、 有履约能力,也可能构成犯罪

想象这样一个场景:一个人家里明明有米,却从不开火做饭,还不断向邻居借粮,并承诺日后加倍奉还。邻居借出的粮食,最终去了哪里?恐怕都进了他自己的口袋。

你看,这其实就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核心问题之一。在认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时,司法机关并不仅仅看当事人有没有还钱这个结果。我们律师在辩护时,尤其是面对经济类案件,会像解剖麻雀一样,把整个过程拆解成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来综合审查。其中,“履约能力”是事前的关键考察点,但很多人对它存在误解。

一个常见的误区是,只要看到当事人负债了,或者经营的项目存在瑕疵,就断言他“没有履约能力”。这种粗糙的判断,是导致许多冤错案的源头。正确的理解应该是:考察他是否“完全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一家公司正常经营,有亏损、有负债是常态,不能因此就全盘否定其履约可能性。

那么,是不是反过来,完全具备履约能力就一定安全了呢?绝非如此。法律要审视的,是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比如,一个人资金雄厚,完全还得起钱,但从头到尾就没想过要还。他签订合同、拿到财物,本身就是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又或者,他虽然具备履行的能力,也做了一些履行行为,但其主要手段仍是欺骗,目的是为了占有对方更大额的财物。在这两种情况下,即便他“还得起”,也可能被认定为合同诈骗。

所以,我们才反复强调,履约能力只是拼图中的一块。有能力却不作为,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可能更加明显。

二、 没有履约能力,却不一定犯罪

我们再换一个场景:一个人创业初期一穷二白,但他有一个看起来可行的计划。他真诚地向朋友借了一笔启动资金,全部投入事业,起早贪黑,拼尽全力。然而市场风云突变,项目最终失败,资金也无法偿还。此时,出借人怒斥其为“诈骗”,这合理吗?

这里就涉及到“无履约能力”的另一种情形,也是实践中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最容易混淆的地方。根据我们多年的办案经验,关键在于考察“事后”表现。

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明知自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可能性,纯粹是通过虚构事实来骗取财物,之后也将财物挥霍一空、隐匿踪迹,那么这当然涉嫌合同诈骗罪。

但是,另一种情况则复杂得多。当事人在签约时可能确实不具备足够的履约能力,但他主观上并没有骗取财物的故意。在拿到资金或货物后,他积极投入,努力创造履约条件,试图力挽狂澜。即使最终因为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失败,无法归还欠款,这种情形通常也被认为属于民事欺诈或合同纠纷的范畴,行为人需要承担的是违约赔偿责任,而非刑事责任。

两者的天壤之别,就在于行为人拿到钱后做了什么。是积极作为、努力履约,还是消极逃避、肆意挥霍?这直接反映了其内心最初是“想做事但没做成”,还是“压根就没想还”。司法机关在事后阶段,重点审视的正是这一点。

因此,回到开头的那个问题:“借钱做生意亏了,还不上,算诈骗吗?”我的回答是:不一定。法律不会简单地将所有商业失败等同于犯罪。它要穿透结果,去审视起因和过程。那份在困境中依然尝试履约的努力、那些证明你并非蓄意欺骗的沟通记录与资金流向,都可能成为厘清罪与非罪的关键证据。

总结来说,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是一项极其精细的司法活动。它反对任何“唯结果论”或“唯负债论”的粗糙判断。核心始终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而这需要结合履约能力、欺骗手段、实际履约行为、资金去向、事后态度等多个因素,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对于身处其中的当事人和家属而言,恐慌和自责无济于事。当民事纠纷的阴影可能滑向刑事风险的深渊时,最迫切需要的,是冷静下来,由专业律师对全案事实进行剥茧抽丝般地梳理。从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到资金流转的每一个节点,再到沟通的每一段记录,去构建一个能够反映真实意图的行为逻辑图。这既是辩护的起点,也往往是厘清迷局、找到出路的关键所在。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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