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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文章

为什么说“以打促谈”是无罪辩护的关键一步?

2025-12-03

我常常遇到这样的咨询:当事人拿着厚厚一摞材料,语气里混杂着不解和疲惫——“叶律师,我这个案子明明证据有问题,为什么感觉怎么说都没用?”

这往往不是道理本身的问题,而是表达道理的方式和时机出了问题。在法律的世界里,当实体辩护陷入僵局时,程序,往往是那把被忽视的、却可能撬动全局的钥匙。

程序辩护,绝不只是“走程序”

很多人觉得“程序”就是盖章、送材料这些形式上的步骤,对结果影响不大。这可能是最大的误解。让我打个比方:一场比赛,如果连场地、裁判、规则本身都有问题,运动员在场上再怎么努力奔跑,也可能与胜利无缘。程序辩护,就是去质疑和纠正这些比赛的基本设置。

你看,这就触及了问题的核心。程序辩护有直接的实体作用。举个例子,我们申请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如果成功,证人当庭的陈述可能直接推翻指控,或者证明当事人罪轻。这个动作本身是程序申请,但结果直接影响定罪量刑,效果是实实在在的。

再比如管辖权异议。有些案件,办案单位本身可能并无管辖权,却通过设立某些连接点进行“异地抓捕”,背后可能涉及复杂因素。我们曾有一个案件,通过成功挑战管辖权,案件被移送到了另一个地方的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新的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改变审理的“地方”,有时就改变了案件的“风向”。这些都不是空洞的流程,而是能决定案件走向的战略点。

程序,是沟通的桥梁,更是发现真相的通道

程序辩护的第二个妙用,在于它创造了一种“不得不谈”的沟通情境。提交一份书面申请很容易被搁置,但一套组合策略,能迫使相关方面必须正视你的诉求。

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为例。这不仅仅是递一张申请书那么简单。提出排非申请,首先就获得了一个与办案人员正式沟通、充分陈述案件疑点的宝贵机会。其次,按照法律规定,一旦启动排非程序,侦查机关就需要将相关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移送给辩护方。

这卷录像带,才是真正的“富矿”。我们拿到后,会一帧一帧地核对:笔录记载是否完整、准确?有没有存在指供、诱供?讯问人员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同一询问人分身乏术的时间矛盾?这些细节的出入,恰恰是撼动证据真实性的杠杆。根据规定,当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有重大实质差异时,应当以录像为准。通过程序申请打开这扇门,我们才有机会挖掘出实体问题。

申请证人出庭、申请调取新证据,也是同样的道理。它未必能百分之百成功,但这个“提”的过程本身,就迫使法官、检察官不得不一次次面对你的核心辩护观点,从不同角度反复审视案件中的疑点。否则,一旦到了法庭,若前期沟通缺位,法官可能会直接要求“庭后提交书面意见”,那种沟通是单向的、滞后的,效果往往大打折扣。

以“刚”克“柔”,在博弈中创造空间

实体问题,比如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此罪还是彼罪,往往存在解释的弹性,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说服对方需要更多的周旋。但程序问题,很多时候是刚性的、是非分明的。

法律明文规定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规定了办案机关的程序义务。如果他们在办案过程中确实存在违规行为,比如剥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那么这就是一个明确的、不容回避的“错误”。指出这个错误,依法提出控告或申诉,是我们正当的权利。这并非无理取闹,而是让案件回到法治轨道上运行的必需之举。

这样做,实质上是在为当事人创造一种有利的谈判地位。被动地等待结果,往往只能接受既定的安排。而主动地、有理有据地提出程序性质疑,是在展示我们的决心和专业,是在告诉对方:这个案件,我们不会轻易放过任何一个疑点。这种“对抗”的姿态,恰恰是为了更好地“协商”,为了在看似密不透风的程序中,撬开一个对话和解决问题的空间。这就是我常说的“以打促谈”。

程序辩护,是无罪或疑罪案件中一套至关重要的组合拳。它不仅仅是手段,本身也可能成为目标。它迫使所有人正视案件中的不规范,将审理拉回正轨。如果当事人和家属总感觉辩护使不上劲,效果不彰,不妨一起回顾一下:那些法定的程序权利,我们是否已经充分运用?那些可能打开局面的程序申请,我们是否策略性地坚持了?

法律赋予的权利,需要主动行使才能焕发生机。面对困境,专业的辩护从来不是沉默的等待,而是有勇有谋的布局与行动。如果你的案件也让你感到无力,或许,从审视程序开始,会找到新的突破口。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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