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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历时7天成功取保候审

2025-11-25



【导读】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本案涉案人数众多,且属于跨区域流窜作案,有大量同案犯在逃,叶斌律师团队于刑拘的第31天介入案件。团队第一时间安排律师会见,并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及类案判例,经过反复与承办人员沟通,拿到坦白、从犯等有利情节,同时协助家属完成退赃,当事人于刑拘第37天成功取保。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被告人付某某在网络上冒充女性,博取被害人徐某某(被骗时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信任,发展为男女恋爱关系。期间,被

告人付某某虚构支付学费、治疗疾病、日常生计困难等事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20万余元,并将所骗款项全部用于偿还网贷及个人生活开销。

2025年3月至2025年10月,当事人经朋友介绍采用公共厕所贴小卡片或者二维码等形式帮助黄色网站线下引流,并通过用户充值获利。期间,当事人流转多个城市作案。


【办案流程】

阶段

时间节点

工作内容

公安侦查

2025年11月13日

接受当事人委托

2025年11月14日

案件审查批准逮捕,叶斌律师团队安排律师会见

2025年11月17日

第一版《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2025年11月18日

安排会见,整理辩护思路与当事人沟通

2025年11月18日

与检察官沟通,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终稿

2025年11月19日

协助当事人退赃,并再次与公安及检察官沟通

2025年11月20日

当事人取保候审

【辩护意见】

  1. 杨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具体略

  1. 杨某系从犯,犯罪地位与作用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

杨某系从犯,犯罪地位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律师会见了解,杨某帮助黄色网站线下推广,其行为仅是帮助引流行为,未参与黄色网站的搭建与运营,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犯罪地位较低,系从犯。杨某是在线下张贴和发放黄色网站链接,传播范围相对较小,犯罪行为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小。

  1. 杨某参与时间较短,且获利较少

杨某参与时间较短,且获利较少。据律师会见了解,杨某于2025年3月起帮助黄色网站线下引流,其参与时间较短。此外,据杨某所述,其账户的资金流水可以表明,其获利金额较少(具体金额略)。

  1. 杨某不具有逮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符合“没有逮捕必要”的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关于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的要求,取保候审的条件,实质上是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据此,杨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1. 杨某无任何违法或者故意犯罪记录,不存在身份不明的情况,对其取保候审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2. 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目前已向办案机关交代了自己的基本情况以及非法获利等全部犯罪事实,涉案犯罪行为已基本查清,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也已经收集固定,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也不具有妨害侦查的危险,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3. 杨某不具有实施新的犯罪的社会危险性,经辩护人与杨某本人及其家属沟通确认,杨某保证若能取保候审,将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有关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杨某家属也愿意在取保候审期间进行对杨某进行监管。因此对杨某取保候审不会造成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1. 辩护人检索了与杨某案情相似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事判决书,具有取保候审先例

其中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2023)甘1027刑初71号与杨某案极为相似;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23)浙0421刑初693号获利金额远大于杨某获利金额。

【案件结果】

检察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批准逮捕,当事人在刑拘的第37天成功取保候审。

办案体会】

叶斌律师团队每年处理大量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件。在本案中,叶斌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精准把握案件关键节点,与警官、检察官高效沟通,并结合专业法律意见,推动办案机关积极配合案件办理。


承办人:叶斌律师、陈宏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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