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想先把生意做起来,怎么就成诈骗犯了?”这是很多企业家在经营困境中最常发出的疑问。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聊聊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那条看似模糊实则清晰的法律界限。
想象一下这样的场景:你中标了一个商场转让项目,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因为资金周转问题,剩余款项暂时无法结清。这时有租户想要租赁商场铺位,你为了促成交易,伪造了一张显示已付清全部款项的收条。租户看到收条后放心支付了剩余租金,随后实际入驻经营。这个看似“两全其美”的做法,却可能让你面临刑事指控。
你看,这其实就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核心问题——在商业活动中,什么样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什么样的行为只是普通的合同纠纷?
在这个案例中,叶某某虽然伪造了收条,但租户确实获得了商铺的使用权,租赁合同也在实际履行。我们反复强调,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如果交易真实存在,合同目的能够实现,即便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瑕疵,通常也不宜轻易认定为刑事犯罪。
记得有位老企业家曾经跟我说:“做生意难免有波折,但不能因为遇到困难就被当成骗子。”这句话道出了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核心——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这个案子的转折点就在于,法院经过再审审理发现,叶某某与商场之间的转让协议是真实有效的,租户支付的租金也对应获得了实际的商铺使用权。虽然叶某某在交易过程中使用了虚假的收条,但整个交易的基础是真实的,租户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并没有遭受财产损失。
我们办理案件时特别注重审查几个关键要素:交易背景是否真实、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相对方是否实现合同目的、是否存在无法返还财物的情形。在这个案例中,这些要素都指向这起事件属于民事纠纷范畴。
每当看到企业家因为经营中的波折而面临刑事风险时,我们都会格外谨慎。市场经济本身就是充满风险的领域,商业决策难免会有失误,经营过程也常常遇到困难。
这个案件的再审改判传递出一个明确的信号:司法机关正在严格把握合同诈骗罪的入罪标准,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这种司法理念既保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我们在办案中发现,很多所谓的“诈骗”行为,其实只是企业在资金周转困难时采取的权宜之计。如果交易基础真实,合同目的能够实现,即便在履约方式上存在瑕疵,也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而不是轻易启动刑事程序。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