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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识字的嫌疑人签了讯问笔录,法院会怎样审查?

2026-08-24

讯问笔录末尾常有“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之类的确认语。如果签名人没有阅读能力,笔录的审查不能只停留在“纸上有签名”;但反过来,也不是只要当事人不识字,所有已签笔录就自动失去证据资格。

没有阅读能力的,法律明确要求宣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有遗漏或差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改正;确认无误后,再签名或盖章。

因此,宣读不是可有可无的形式。它是保证当事人知道笔录内容、可以纠正错误,并对记录作出真实确认的法定环节。

审查时会围绕哪些客观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要求,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审查讯问方式、笔录制作与修改、被告人是否核对确认,以及与其他证据能否印证等情况。对不识字当事人的笔录,通常需要具体核对:

没有宣读的法律后果,不宜用一句话概括

该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明确,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不识字的当事人,如果未依法宣读,就需要实质审查纸面签名是否真正完成了核对确认。其他笔录制作问题,还要根据问题的性质,审查是否属于可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瑕疵。

同时,“未宣读”与“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供述”不是完全相同的法律问题。前者重点关系笔录是否经过真实核对、记录是否可靠;后者还需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审查取证方式和供述自愿性。实务中应当根据已有证据提出准确的异议,不宜把所有程序问题统称为“非法证据”。

当事人可以如何应对

讯问时应当如实说明自己没有阅读能力,要求宣读完整笔录,对遗漏、差错当场提出补充或修改。如已经发现笔录与真实陈述不符,应及时、如实说明不一致的具体内容和形成原因。辩护律师可根据会见和卷宗情况,依法申请调取相关录音录像、对笔录真实性和取证合法性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意见。

对不识字的当事人,程序保障的核心是确保他真正听懂、核对并确认记录内容,而不是机械地在有无签名之间做二选一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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