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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劳审讯、威胁近亲属取得的供述,现行规则如何审查?

2026-08-21

刑事案件中,连续讯问、以近亲属权益相威胁等情形,常会引发供述能否作为定案根据的争议。截至2026年8月21日,修改刑事诉讼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初次审议项目,但尚无已经表决通过并施行的新修法文本,不能把学者提出的完善建议当作现行规则。判断供述是否应当排除,应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疲劳讯问没有统一的小时数门槛

疲劳讯问是否达到非法取证程度,不能只按“连续多少小时”机械判断。现行规则关注的是取证手段、持续时间、休息和饮食情况、被讯问人的身体状态,以及是否因此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并违背意愿作出供述。讯问时间异常是重要线索,但并不存在一到某个固定小时数,供述就当然无效的统一标准。

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排除。采用以暴力,或者以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相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也应当依法排除。

不能只看供述内容是否与其他证据印证

非法证据排除处理的是证据取得是否合法。供述内容能够与部分客观证据相互印证,并不能当然消除取证方式违法的问题。对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述,后续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原则上也要审查是否仍受前次非法取证影响;只有符合更换办案人员、依法告知权利和法律后果、再次供述确属自愿等规定情形时,才可能适用例外。

申请排除时应当提交可核实的线索

当事人及辩护人提出申请时,应尽量说明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而不是只作概括性陈述。可以围绕以下材料梳理线索:

法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决定调查后,由公诉机关证明取证合法性。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合法性核查材料和讯问录音录像,均可能成为审查对象;必要时,也可以通知相关调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排除标准不同

对被告人供述,应依照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审查刑讯逼供、恶劣暴力或变相肉刑、严重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情形;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取得的,应当排除。物证、书证收集程序违法且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现行规则通常先看能否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不能合理解释的,才予以排除。因此,不能把所有程序瑕疵都概括成“绝对排除”。

处理非法取证争议的关键,是尽早固定具体线索,并把取证方式、强迫程度、供述形成过程和程序材料放在同一证据链中审查。只有回到现行规则逐项核对,才能避免把修法建议、经验判断和已经生效的法律标准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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