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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准备退赃退赔,先核清哪些范围与程序?

2026-08-20

职务犯罪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当事人和家属常会面对一个实际问题:退赃退赔是否应当尽快办理。积极弥补损害可能成为量刑和认罪认罚评价中的重要因素,但具体效果仍取决于罪名、事实、金额、到案经过以及退缴完成程度,不能简单理解为“交得越早,结果就一定越轻”。

先区分退赃、退赔与争议款项

退赃通常针对违法所得及其收益,退赔更侧重弥补被害单位或者被害人的损失。两者在对象、金额计算和接收程序上可能不同。办理前应对照指控事实、资金流水和涉案财物清单,区分本人实际取得的款项、共同犯罪中的分取部分、已经追缴冻结的财物以及仍有性质争议的资金。

如果部分金额没有争议、部分金额仍需核对,可以分别制作清单。先处理无争议部分时,可同步提交书面说明,写明本次退缴对应的事实和金额范围。退缴行为本身不替代办案机关对犯罪事实和数额承担的证明责任,也不当然等于当事人放弃对其他争议提出意见。

2026年新规则如何理解“积极退赃”

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二),对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中的“积极退赃”作了进一步说明,包括全部退赃,积极配合追缴且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被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共同犯罪人退缴实际分取的全部赃款赃物并自愿继续退缴等情形。经本人要求或者同意,亲友自愿代为退赃,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视为积极退赃。

这套规则针对贪污贿赂犯罪中的相应认定,不宜机械套用到所有职务犯罪。具体案件还要结合适用罪名、相关司法解释和量刑规范综合判断。

退缴程序要留下完整凭证

时间选择不能脱离案件事实

对事实和金额无异议的部分,及时退缴通常更能体现弥补损害的实际行动。对性质、数额或共同犯罪责任存在争议的部分,则应尽快结合阅卷情况、资金流向和在案证据进行核对,并通过书面意见明确边界。既不宜为了等待“更好时机”无故拖延,也不宜在没有清单和凭证的情况下仓促付款。

退赃退赔是案件处理中的一项重要事实,但不是替代证据审查的交易条件。先核清范围、通过合规渠道办理并保留完整书面记录,才能让退缴行为在后续审查和量刑中得到准确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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