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查经营对象和许可依据
非法经营罪涉及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特定许可证件,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具体案件中,应当先确认经营的究竟是什么,相关许可要求由什么层级的规范设定,以及该行为是否落入刑法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制的范围。
仅有部门管理要求、行业惯例或者一般经营登记瑕疵,不当然等于符合非法经营罪的行为类型。对于援引兜底条款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更应审慎审查其与刑法列举行为在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上是否相当。
二、“无证”之外,还要看经营方式和严重程度
经营持续时间、交易次数、销售对象、违法所得或者经营数额,往往是判断行为性质和情节的重要事实。偶发交易、内部调剂、无偿代购与长期面向市场反复销售,在经营性和社会危害程度上可能存在明显差别;但是否出罪也不能机械套用“次数少”“没有高额利润”或者“只在熟人之间”某一个标签。
还要审查行为是否扰乱相应市场秩序、是否逃避专门监管、是否造成其他危害后果,以及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特定行业是否设有明确数额、情节标准。只有把这些因素放回具体经营领域,才能区分行政违法、一般违法经营与刑事犯罪。
三、王力军收购玉米案说明了什么
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案经再审改判无罪。再审裁判并不是简单认定“短期经营都不犯罪”,而是认为该案行为虽违反当时的粮食流通管理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
这一案件提示,判断非法经营罪不能停留在行政许可缺失,还应当审查刑法保护的市场秩序是否受到严重侵害。不过,不同行业的监管依据、入罪标准和危害后果并不相同,不能把粮食收购案件的结论直接照搬到烟草、药品、外汇等其他领域。
四、辩护审查应围绕客观经营资料展开
涉案后,可以从经营主体、交易对象、订单和流水、进销差价、持续时间、许可申请情况、行政处理记录等方面还原真实经营模式。对控方计算的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也要核对是否混入退款、未完成交易、合法业务收入或者重复统计。
同时,应审查侦查机关援引的许可规定和入罪依据是否准确,相关鉴定、认定意见的主体及程序是否合法。经营者事后补办许可或者停止经营,通常不能单独改变此前行为性质,但可以与主观认识、整改情况等事实一并评价。
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提醒,无证经营并非当然无罪,也不是必然构成非法经营罪。真正需要回答的是:经营行为是否属于刑法规制的类型,是否达到法定情节标准,以及是否严重扰乱了特定市场秩序。